银行信贷的紧箍咒: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2019-12-2409:25:19银行信贷的紧箍咒: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已关闭评论

中央银行对市场的货币供应控制是通过商业银行这一个中间渠道进行的,可以看出商业银行扮演着一个连接中央银行货币供应目标与最终市场货币供应的中介人的角色。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就是为这个中介人所特别设置的控制比率,可谓是对商业银行的一道信贷紧箍咒。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规定一个最低限度的不得用于放贷的准备金为法定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占银行全部存款的比率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必须把自有资金的一部分交给中央银行进行管理。其最初的目的是基于安全性的考虑,也就是中央银行可以保证商业银行在经营业务产生损失尤其是放贷业务产生损失时,不会因为自有资金的损失而难以向其存款客户提供资金。

那么政府又是如何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化进行调控的呢?

道理其实很简单,如果中央银行提高各个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那么各个商业银行用以放贷进行投资的资金的比重就会减少,这样,市场的货币量就会相应减少,资金就会回笼,政府就可以收紧银根,给过热的经济降温。

相反,如果中央银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那么各个商业银行就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放贷,这样,市场的货币量就会增加,更多的货币被放出,进而刺激经济发展。

因此,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就像一道压在商业银行身上的紧箍咒,政府就在这松松紧紧之间,将经济的波动熨平。

补充资料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控制—《巴塞尔协议》

除了法定存款准备金之外,中央银行还可以在其他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保持对风险的控制,以达到紧缩银根、抑制投资的目的。《巴塞尔协议》就是基于这一目的而设计的。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两家著名国际性银行的倒闭。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基于此,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巴塞尔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其中就包括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遵守《巴塞尔协议》和《巴塞尔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的,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

基于世界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巴塞尔协议》也在不断地修改与调整。《巴塞尔协议III》中对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又有了新的要求。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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