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定期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e),简称定期存单(CD),是指银行发行对持有人偿付具有可转让性质的定期存款凭证。凭证上载有发行的金额及利率,还有偿还日期和方法。如果存单期限超过1年,则可在期中支付利息。在纽约货币市场,通常以面值为100万美元为定期存单的单位,有30天、5年或7年不等的期限,通常期限为1—3个月,于期满日付款。
1929—1933年的大萧条重创美国金融业,9 600多家银行倒闭。此时,为了防止美国财政信贷体系的彻底崩溃,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促进银行业安全性和稳健性的法律。在新的交易法体系中,银行业的业务受到了严格监管,特别是《Q条例》禁止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银行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这就导致当时美国人对存款失去了特别的兴趣,造成了银行短期资金来源与放贷的不足。投资者觉得,把闲置资金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在银行,固然方便灵活,但没有利息,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在银行,其利息与债券、商业票据产生的利息比也是比较低的,而且有上限约束,定期存款不能转让,提前支取损失利息。所以投资者把投资方向由银行存款转向短期债券、商业票据、国库券。对商业银行来说,没有存款也就没有贷款。同时,由于当时美国所有的存单都是记名且不可转让的,同时受到利率上限的约束,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市场中的份额不断下降。为了使存单更具流动性,花旗银行经过深思熟虑,创造出可转让定期存单这种新的方式,在货币市场上与其他投资方式争资金,以求增加存款。1962年,花旗银行便推出第一张10万美元以上、可在二级市场上转卖的可转让定期存单。当然,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推出不是一蹴而就的,花旗银行在发行存单之前,先取得一些大经纪商的支持,保证为存单提供活跃的次级市场。由于一些大经纪商的鼎力相助,花旗银行第一次发行存单一举成功。接着,其他银行也立即仿效,从那以后定期存单就成了短期融资的工具。
可转让定期存单在性质上仍属于债务凭证中的本票,由银行允诺到期时还本付息,购买存单的投资者需要资金时,可以把存单出售换成现金。存单把存款和短期证券的优点集于一身,既为银行提供了方便,也为客户带来了好处。
在防治1929年金融危机时,美国国会颁布了对商业银行进行严格限定的《Q条例》,使得银行的融资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可转让定期存单正是通过金融创新的形式,为银行融资带来了福音。而花旗银行也通过这次金融创新,引领了金融市场一次新的变革,使商业银行进一步向前发展。
【小贴士】
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银行发行对持有人偿付具有可转让性质的定期存款凭证。它最初由花期银行发行,是金融工具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