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告诉我们,市场经济的效率(财富的增长),不在于财产(主要是生产资料)权力的最初配置,即不在于所有制的性质。
财产是姓“资”还是姓“社”,是“谁”所有,或“谁”占有,这完全不重要。重要的是财产的权力是否界定的明白、清楚,即个人、企业、社会对财产有哪些法律规定明确的权力;重要的是界定清楚的财产权利可以自由交换,没有垄断或各种行政性法规阻碍财产权利的自由流通,从而使交易成本减少甚至趋向于零,使竞争充分展开而达到完全自由。这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启示:我们可以通过有利于明确财产权利,并使其能够自由流通的制度改革,来促使经济达到它能够达到的最大规模。
以中国不断发生的“矿难”为例。
“矿难”为什么不断发生呢?是因为矿山企业法人对采矿安全设施投入不足。为什么会投入不足呢?有人说是因为中国还穷,一方面业主方无力投入,另一方面工人为那些报酬愿意冒险采矿。我们说还有更重要的原因。山西煤矿老板资产上亿的并不稀罕,而山西“矿难”也最为著名,说业主方无力投入没有说服力。即使不靠自有投资,在一个主要是通过银行等手段进行社会筹资经营的时代,对于“钱景”极好的煤矿投资,是容易筹集到社会资金的。原因是矿山企业的产权不明确,因而企业法人的权、责、利不明白。
特别是对于矿山承包者,他只有一定时期的开采权,承包期过后,他的长期投资还有没有产权?如果有,他投资的长期资产在承包期后将根据什么原则参与今后的利益分配?如果都没有的话,承包者会进行不顾矿工死活的掠夺性开采,根本不愿进行改善安全的长期投资。所以,对于“矿难”治理,我们可以通过合同规定采矿业主的投资权益来促使其进行安全生产。
再以农业问题为例。
中国实行联产承包制,明确了农民对土地一定时期的使用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中国第一轮经济发展。但到今天,过去的承包制的潜力似乎已经挖掘完毕,遇到了新的问题。许多农民流动到异地打工、开店、办厂,承包的土地怎么办呢?因为承包制没有规定农民有处置土地的权力,所以,有的委托别人经营,甚至出钱委托,以完成附加于土地上的各种税费(在2007年,它们都被废除了);有的干脆抛弃不管;而所有的农民都不愿对土地进行投资,更不愿对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因为承包期后投资者不一定能拥有和享有其投资产权和投资收益。
而那些有资金、有技术专长的人,他们要求扩展种植、养殖业,却难以获得所需要的土地。土地这样重要的资源,却成了一些人的包袱,日益沙化、荒漠化,大量的优良土地被无效益的所谓工程项目占有,以至于我们感到中国可能会面临粮食安全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只有通过进一步的明确产权才能做到。2008年国家通过的允许土地流转的法律,就是在这方面努力的体现。
世界历史上曾有过非常成功的例证。
美国建国初期,欧洲移民登陆东部沿海,形成工业、商业发达的城市,而西部广大的土地几乎是一片荒漠。美国政府为了开发西部,促使东西部经济平衡发展,采取明确西部土地产权的政策,即以极低的价格(大体上符合当时欧洲移民带来的资金能力)出售土地。对于做美国发财梦的人,这是一个极好的机会。他们倾其所有,购买土地,建立农场、牧场,把其亲朋好友招来定居,于是又形成商品、加工业集中的城镇,这反过来进一步促进西部的开发。
开发大军不断向边远地区推进,结果,整个西部全部得到迅速开发,美国一跃而成为世界第一的经济大国。另还有日本,中国人常常谈到日本的“明治维新”,因为,正是“明治维新”运动推动的改革,开始了日本的现代化进程。“明治维新”之所以成功,原因可能很多,但当时的日本政府采取贱卖政府资产的做法,对民间工商业的资本原始积累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贱卖政府资产的做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明确产权。
新中国一直重视财产是“谁”所有、“谁”占有,而不重视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企业对其财产到底具有怎样的权力。
因为我们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制度建设的。马克思当初在论述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经济发展的极为重要意义时,假定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非常明确。马克思那个时代股份公司并不盛行,大多是独资公司,资本家用自己资产独立生产经营,既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又是企业资产的经营者;再者,法律早已规定劳动者人身自由,劳动力归劳动者所有。所以,马克思虽然只讲财产归谁占有的重要性,但他同样认为,界定明白的财产权利是经济顺利运行的基本条件。
马克思以后,经济生活越来越复杂了,股份公司几乎成为企业组织的基本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及收益分配权由于财产运行的需要,而日益分离组合;经济生活越来越社会化、市场化,但其中许多方面,以传统的习惯,其财产往往具有共用性质,如河流、道路、土地,等等,这样,明确对财产有哪些权力比明确财产的所有制性质重要。也正因为如此,中国面临无以数计的明确产权的任务。我们可以运用科斯定律来解决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从制度体制层面,为中国经济增长开拓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