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主要贡献、意义、局限性

2020-02-1111:52:19科斯定理:主要贡献、意义、局限性已关闭评论

我们认为,自凯恩斯以来,除了弗里德曼,在经济学上没有人像科斯那样作出如此杰出的贡献。科斯并不是一个具有天赋和文采飞扬的人,他不多的论文大多为一些例证所占有,但表述的却是一个长期为人们所忽视的深刻思想。他的发现是伟大的。人们把荣誉给予这位完全靠自己朴实的学术征服世界的老人,这表明:真正的、客观的学术研究总是会得到最后的承认。

自由主义经济学说的一个核心,就是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企业或个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交换行为,会导致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为社会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如果个人在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时候可能损害他人利益,那么,追求各自最大利益的个人会自动行动起来,达成交易,调整自己的行为,使每个当事人的利益达到最大的边际。这里的基本前提是完全自由的竞争,是一个无“摩擦力”的交易过程。这一点也是历来的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过,在以往的学者那里,这还只是隐含的前提,并没有明白无误地表达出来。

后来,作为新古典经济学正统继承者的庇古,及其多数经济学家,虽然打的仍然是经济自由主义的旗号,然而,在对追求自身最大利益可能损害他人利益这一问题上,主张的却是由国家干预来使问题得到解决,即“通过建立税收与补贴的适当机制而妥善地处理”。对损害者(如排污者)课以较高的税收,而对受害者(如受污者)给予补贴。这只是主张有必要发挥国家在经济中的作用的其中一例,而且是极轻为的一例。自凯恩斯以来,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成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拥护者,即使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也主张要靠法律来纠正自由市场机制的不足,主张把所谓“野生的市场经济”变为人工优化的市场经济。

科斯定理的意义

科斯定理的意义,就在于他为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提供了新依据:不管法律如何规定权利和责任,这些市场机制的外在性因素,对市场机制最优配置资源没有影响。只要交换是自由的,且产权界定得明确,资源就会趋于最优配置。换句话说,社会资源能否得到最大利用,产值能否最大,不在于外在因素,而在于市场制度本身。这实际上是对那些试图通过非市场渠道解决市场经济问题的否定。所以,科斯不赞成庇古教授所主张的:“那些造成有害影响的人有责任去补偿那些受害者”,因为这意味着国家通过额外增加的课税来对经济进行干预。而这对自由竞争经济来说则是不公平的。科斯认为,如果要课税,不仅要对排污的工厂课税,也要对移居到工厂附近居住的居民或开发商课税,即双重征税。因为是人们移居到工厂附近,才造成了对工厂征收损害税。换句话说,对移居到工厂附近的人征税是因为他们的移居造成了工厂的成本增加。科斯说:

“如果存在某种基于损害的税,那么对于那些其出现会让造成损害的公司增加成本的人课税是合适的。

双重税制的目的乃在于阻碍人们及商店迁到工厂附近去,并在他们迁向其他地方而成本更低时避免增大其成本。”

科斯的贡献还在于他指出了自由市场机制最大效率的发挥,在于它的零交易费用。凯恩斯得出零利息率可实现产值最大化和充分就业的结论,是因为他从李嘉图那里继承了利润率倾向下降是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的观点。科斯的结论开拓了经济学的新视野:交易的费用限制了人们达成双方都最有利的契约的可能性,只有充分地达成双方都有利的交易,资源才能得到充分利用。在科斯看来,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自由市场制度也存在缺陷,如果政府要在经济生活中有所作为的话,这就是如何减少交易的费用,如何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它的效率。

另一方面,从科斯定理衍生出了产权经济学,这是科斯的又一贡献。一项交易、一项契约之所以难达成,原因在于产权不明晰,所以,科斯从如何减少交易费用最后追溯到产权界定,从而导致了产权经济学的诞生。经济的缺少效率是因为产权的模糊。市场机制核心是交换的自由,但如果产权不明确,人们就会缺少交易的积极性,这就使这个机制不能充分发挥效率。产权明确是自由交换的前提。在科斯看来,私有权利制度较之公有制,产权要明确一些,因而也更有效率一些,但所有制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关系的复杂性,权利界定不清的问题无疑是日益增加了。现代资本主义的环境污染、交通拥挤、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等,并不是资本主义市场制度的必然结果,而是产权没有界定明白,因而解决的办法是重新界定产权。当然,这需要技术和制度的进步,以使那些今天难于归个人所有的权利进一步私有化。所以,要使市场机制发挥最大效率,需要把产权界定得明确,当然最好是把公有财产私有化。这是科斯定理推导出的必然结论。

科斯定理的局限性

显然,科斯过于理想化了。零交易费用就一定能达成双方都有利的契约?库特指出,即使交易费用为零,也还有达不成交易的情况。“其主要障碍是交换的策略性特点,这些障碍与通讯或实施协议的成本无关。”“当谈判者过低估计了对手的决心而要价太高时,就会使谈判不能达成协议,因此交易情况是内在不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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