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的典范:荷兰银行体系的创立

2019-12-2409:31:58金融创新的典范:荷兰银行体系的创立已关闭评论

1609年以前,内外硬币的混乱给荷兰贸易和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荷兰迫切需要一个稳定的货币体制。在这种情况下,阿姆斯特丹银行应运而生。阿姆斯特丹银行于1609年成立,它是一家公有银行,最初的业务是处理银行存款和进行汇兑。它的出现使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与便利性大大提高。这种安全性与便利性使阿姆斯特丹迅速成长为欧洲储蓄和兑换中心,同时也为荷兰的对外贸易扩张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与之前出现的银行相比,阿姆斯特丹银行能够提供高质量的银行货币,其银行账户持有者可以随时处置自己银行账户中的结余,这使得阿姆斯特丹银行提供的银行货币和票据具有高度的安全性与便利性。随着对荷兰货币日益增加的信心和阿姆斯特丹世界贸易惊人的扩张,阿姆斯特丹银行开始具有国际性质。阿姆斯特丹银行在17世纪期间发展成为世界性的重要票据交换中心。

此外,阿姆斯特丹银行在参与贵金属贸易方面优势明显。该银行总是备有各种各样的贸易货币,因此能比金属货币厂提供更快捷的服务。1640年后,阿姆斯特丹成为世界贵金属贸易中心,而阿姆斯特丹银行正是这一贸易的主要参与者。繁荣的贵金属贸易使荷兰对外贸易迅速扩张。

1683年,为了给予贵金属贸易新的推动力,阿姆斯特丹银行建立了一套凭金银块或硬币提供6个月银行货币贷款的制度,这一制度创新取得了巨大成功。这一制度确保了阿姆斯特丹世界首要贵金属货币市场的地位,繁荣的贵金属贸易使得阿姆斯特丹的国际汇兑交易获得了特殊的优势—阿姆斯特丹的汇率非常稳定,而汇率的稳定又进一步巩固了它在国际贸易中的主导地位。此外,能够立即获得大量的金属货币对开展票据贴现和其他信贷业务来说都是一个优势。因此,繁荣的贵金属贸易保证了17世纪荷兰货币和信贷的活力。

荷兰高效和健全的金融体系还体现在金融市场方面,阿姆斯特丹被誉为“17世纪的华尔街”。1609年,世界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阿姆斯特丹成立。到17世纪中叶,阿姆斯特丹已成长为欧洲的股票交易中心,其证券交易所已经类似于现代证券交易所,不仅存在着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直接股票转让,而且存在着通过证券经纪人进行的间接股票转让。当时已产生了期货交易,产生了“多头”与“空头”,他们发明了一种新的贸易方式,每年买卖大量的白兰地,但从来不发生货物的移交,买方与卖方的盈利或亏损都取决于在约定的交货日子白兰地的价格。

也正是得益于这种银行创新所带来的高效与便利,阿姆斯特丹银行能够在17世纪欧洲乃至世界金融市场中无往不利,也为后世的银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补充资料

众说纷纭的金融创新

对于为什么要进行金融创新,许多专家与学者都进行了相关论述,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1.西尔柏的约束诱导型金融创新理论

美国著名经济和金融学家威廉·L.西尔柏在1983年5月发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一文,详述了金融创新的动因,他认为金融创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金融组织,为消除或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西尔柏认为,金融压制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外部约束,主要是政府等监管机构的管制;二是内部约束,即金融企业制定的利润目标、增长率、资产比率等。这两个方面的金融压制,特别是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金融压制时,实行最优化管理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企业将会从机会成本角度和金融企业管理影子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区别来寻求最大程度的金融创新。总而言之,西尔柏认为金融创新的原因是来自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受到的内外部压制。

2.希克斯和尼汉斯的交易成本创新理论

希克斯和尼汉斯提出的金融创新理论的基本命题为“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这个命题有两层含义: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创新的首要动机,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是否具有实际意义;金融创新实质上是对科技进步导致交易成本降低的反应。希克斯把交易成本和货币需求与金融创新联系起来考虑,他认为,交易成本是作用于货币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的需求产生对不同类型金融工具的要求,交易成本高低使经济个体对需求预期发生变化;交易成本降低的发展趋势使货币向更为高级的形式演变和发展,进而产生新的交换媒介、新的金融工具;不断降低交易成本就会刺激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总而言之,希克斯和尼汉斯认为金融创新的原因是因为企业要降低金融交易成本。

3.制度学派的金融创新理论

制度学派对金融创新的研究较多,以戴维斯、诺斯、沃利斯等为代表。这种金融创新理论认为,作为制度创新的一部分,金融创新是一种与经济制度互为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变革。基于这种观点,金融体系的任何因制度改革的变动都可视为金融创新。因此,政府行为的变化会引起金融制度的变迁,如政府为了稳定金融和防止收入分配不均等而采取的金融改革,虽然是以建立新的规章制度为明显特征,但这种制度变化本身并非“金融压制”,而是含有创新的成分。比如1919年美国联邦储蓄体系和1934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他们都是作为政府当局稳定金融体系而采取的有力措施,他们虽然是金融管制的一部分,但也可以认为是金融制度创新行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简单地说,制度学派认为的金融创新是由政府主导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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