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领域中,我们所说的信用实际上指的是借贷行为。信用和货币一样,也有着久远的历史。
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有不少关于借贷的记载。《战国策·齐策》里就有一则关于战国四君子之一的孟尝君放债的故事。公元前300年,孟尝君在自己的封邑“薛”放债收息,作为奉养3 000门客的财源之一。有一年,薛地歉收,很多人交不起利息,孟尝君派自己的亲信冯谖前去催收。冯谖为了替孟尝君笼络人心,宣布有能力偿还的就偿还,还不起的就不用还,但就这样仍然“得息钱十万”。孟尝君只是齐国的一个地主,一个国家的地主尚且如此,可见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借贷规模是相当可观的,中国的“借贷金融业”也是发展得很早、很迅速的。
在国外,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就对债务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法典从第89条到第119条,大部分是关于债务的法律条文。如第89条规定,贷谷的利息达本金的1/3,贷银则达1/5;第90条规定,若债务人无谷物和银子抵债,则应以其他动产抵债;第117条规定,限制债券的期限为3年,等等。法条规定得如此细致,说明古巴比伦的借贷关系已经发展到了很高的水平。
信用关系的产生来源于盈余和亏损(赤字)的同时存在。正是因为两者的同时存在,盈余的一方可以将资金通过借贷的方式借给亏损的一方,以弥补其亏损。这个过程就反映了信用的基本原理。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货币的收支,收、支两相比较,可能收支相抵,但更多的情况是收支不能相抵。如果收大于支则出现盈余,如果支大于收则出现赤字。对一个人来说是这样,对一个单位而言同样存在着盈余和赤字的现象。当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着盈余和赤字的个人或单位时,通过信用进行调剂的必要性就显而易见了。如一个人工作一年的收入是50万元,一年的衣食住行等开销是20万元,结余30万元。与此同时,一家公司要扩大生产规模,所需资金还差30万元。这里就出现了调剂资金余缺的需要,如果这个人把30万元的货币借给公司,信用行为就发生了,在这里我们说个人向公司提供了30万元的信用。
信用产生的目的是贷方获取利息而借方可以运用资金渡过难关或者扩大生产。
我们已经知道,信用实际上就是资金的借贷行为,作为借贷资金的双方,借入者和贷出者有着各自不同的目的。作为借入者,他借入资金的目的是对这笔钱进行营运,通过将其投入到生产、流通、服务等过程的实体经济中去,以求获得利润;作为贷出者,他贷出资金的目的不是投入生产活动,而是专门为了获得利息。贷出者只要把货币资金贷出,并不需要营运,就可以坐享利息回报。这些利息正是来源于借入者运营这笔资金、进行生产活动而得到的利润。
【小贴士】
经济领域的信用指的是借贷行为,这种行为的特征是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或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信用关系的产生来源于盈余和赤字的同时存在,而信用产生的目的是获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