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大危机中的投资银行
在1929年以前,由于美国规定发行新证券的公司必须有中介人,因此在其后几十年里,许多行业垄断公司的形成和发展都有投资银行参与催生和运作,投资银行控制了这些公司的债券和股票发行,成为不可一世的金融寡头。在同一金融实体中,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混合在一起必然带来隐患,证券市场的迅猛扩张和膨胀背后必定潜伏着萧条和危机。
首先体现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是贷款和投资,商业银行业务最禁忌的是将短期资金来源作为长期资金使用,然而在竞争压力和利益驱动下,商业银行业务最终还是跨出了禁忌线。为了争夺对企业发行债券或股票的主承销权,商业银行竞相向企业贷款和股权投资,以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为了在二级市场上获取证券差价暴利,不惜大量投入资金以低买高卖股票。
这样,一方面商业银行短期资金大量涌入证券市场,造成证券市场的虚假繁荣和空前高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赢利产生了示范效应,促使更多的居民纷纷到银行提款投入证券市场,银行被迫采取抛售所持证券和收回老贷款等办法来缓和资金紧张,从而又造成证券市场上价格暴跌和信用链的断裂,最终导致了经济危机。
从1929年年末到1933年年末,美国商业银行数目由23695家减少到14352家,其中停业银行7 763家,合并银行2322家,四年之内净减近万家银行,出现了世界金融历史上空前绝后的惨状。这场由证券市场大崩溃引起的西方经济大衰退,严重地打击了整个世界经济。
沉重的代价促使人们进行深刻的反思。在对证券市场和银行业务活动进行精密的调查之后,美国政府认识到银行信用的盲目扩张和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地卷入风险很大的股票市场,是1929年股市大崩溃的罪魁祸首。
一旦处于全国经济核心的银行倒闭,整个经济便不可避免地陷于崩溃。因此,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其中主要条例是集中地对证券投资活动的布局和渠道做了大规模调整,制定了证券投资活动的根本原则。这些原则通常被称作《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Glass Steagall Act ),它将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截然分开,从而根本上确定了投资银行的地位。同样,在认识到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缺陷之后,英国在1933年也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分开,并进行分业管理。从此,一个崭新的、独立的投资银行业在经济大危机的废墟中崛起。
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经营之后,许多既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又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大银行将两种业务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
例如,J.P.摩根公司根据《1933年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必须分离的决定,于1935年决定维持原有的商业银行业务,而部分高级合伙人和职员退出公司,成立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证券公司,由此,前者成为专业的商业银行,后者成为专业的投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