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投保人对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得超过保险利益限度的额外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所有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生效前提。
在保险活动中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投保人通过保险的形式以他人人身或财产进行赌博,从而将保险与赌博在本质上加以区别。
第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一方面将投保人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安全紧密相连,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投保人的保险赔偿仅仅限制在保险利益限度内,投保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这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道德风险,防止投保人通过保险牟利。
第三,保险利益原则界定了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的宗旨是救济和帮助,通过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遭受的经济损失或保险约定时间内给付一定金钱,但不允许有额外的利益获得。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既能保证被保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能满足不会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的要求。因此,保险利益原则为投保人确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同时为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提供了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