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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属非即时结清合同,其有效期往往比较长,而且保险合同的内容又比较细致复杂,因此,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结合保险实践,实务中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的文件。
(1)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它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写的书面文件。实务中,为准确迅速地处理保险业务,投保单的格式和项目都是由保险人设计,并以规范的形式提出。投保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被保险人的姓名、地址,保险标的名称,投保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起讫日期,等等。在人身保险的投保单中,还必须列入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受益人等。作为投保单的附件,这些详细具体的情况是保险人了解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险别、保险条件和保险费率等的重要依据。投保单是保险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证明被保险人是否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首要依据,在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后,投保单便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书”,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
在签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给被保险人出具的一种保障证明。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3)保险单
保险单是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书面凭证,是最基本的保险合同形式。保险单应力求完整、明确。保险单的记载内容必须符合前述《保险法》的基本要求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当包含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单以外的一种保险合同书面凭证,是简化的保险单。其内容仅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险别、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等。保险凭证中未列入的内容,以同类正式保险单为准,如果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定条款,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保险凭证通常在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业务中采用。
(5)其他书面协议形式
除上述四种形式外,保险合同还包括其他的书面协议形式,如附加保险条款和批单,它们也构成了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如因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有变动,就需要在保险合同中增加新的内容或对部分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因此,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或者在保险合同上记载附加条款,以增加原保险合同的内容。批单和附加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都先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