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与表述

2020-04-0317:24:20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与表述已关闭评论

在保险活动中,最大诚信原则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最早是在英国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其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在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双方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和隐瞒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起影响作用的事实。例如: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风险因素及风险增加的情况,以往损失赔付情况,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事实,等等。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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