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可保利益)的变动与适用时限

2020-04-0317:21:23保险利益(可保利益)的变动与适用时限已关闭评论

保险利益的变动是指保险利益的转移和灭失。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由于人身关系的不可转让性决定了保险利益的转移多指非人身保险。

例如,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保险利益,在其投保后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有人如果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则原财产所有权人由于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物权而失去了保险利益;

如果新的财产所有权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自动取代原投保人的地位,则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无须重新投保,在此情况下,我们称为保险利益转移。

保险利益的灭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灭失而灭失。

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转移和灭失,但在人身保险和非人身保险中,情况又各有不同。

在人身保险中,除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得因让与而转让。

在非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存在因继承、出售、让与、破产等而发生转移,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灭失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同时转移,保险利益的转移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实践中必须坚持的,但在人身保险和非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却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而当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要求;

在非人身保险中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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