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限制性条款:包括免赔、共保、保单限额、比例分担、超额分担条款

2020-04-0320:01:23保险合同限制性条款:包括免赔、共保、保单限额、比例分担、超额分担条款已关闭评论

在某些保险合同中还有对保障程度或范围进行限制的条款,如免赔条款、共保条款、保单限额、比例分担和超额分担条款等。

第一,免赔条款。

一种限制保险范围的常见方法是通过约定免赔条款实现的,它可以免除保险人对一些损失金额相对较少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例如,消费者买了一份6个月的汽车保险,对车辆损坏进行保障,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每次事故500元的免赔额。这样,消费者的汽车每次发生损坏时自己将支付最高500元的费用。如果汽车的损失小于500元,消费者将自己支付全部损失;如果损失是1000元,则消费者支付500元,保险公司赔付500元。

保单中约定免赔条款的一个原因是减少发生频率较高的小额索赔的处理成本,有些索赔处理成本与索赔金额并无关系。

例如,不管索赔的严重程度如何,保险人都必须雇用一名索赔调解员处理索赔案。这些固定的索赔处理成本使承保发生频率较高的小额赔偿的成本变得非常昂贵。

此外,通过免赔额的约定,还可以降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第二,共保条款。

共保条款在财产保险和健康保险领域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名词,然而,虽然中文都使用“共保”这一词汇表达,但是在财产保险和健康保险领域,“共保条款”却有着不同的含义,如果我们使用英文,就很容易辨别。通常,在财产保险领域的共保条款,英文称为Property Insurance α%Coinsurance Clause(根据不同的险种,α常取的值为85、80和75),用于在出险时判断是否足额投保的问题。

例如,财产保险80%共保条款可表述如下: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0%,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即此时视为足额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0%,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在健康保险领域,国际上有两种共保条款的内容,一种英文叫作Co-Insurance,另一种英文叫作Co-Participation,这两种条款对理赔的影响完全不同,举例如下:保险金额10万元,含有20%的Co-Insurance条款,假设实际损失为15万元,此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为Min(100000×80%,150000×80%)=8万元。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该赔案中的最大赔偿金额是8万元;如果含有20%的Co-Participation条款,同样的假设下,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为Min(100000,150000×80%)=10万元,也就是说,在Co-Participation条款下保险公司的最大赔偿金额是10万元。和免赔条款类似,由于共保条款要求保险客户负担损失的一部分,保险客户也就具有更多的减损动机。

第三,保单限额。

保险实务中,经常通过规定保单上限来限定保险的总额,称作保单限额,即保险人对任何损失所支付的总额。保单限额经常用在责任保险保单中。例如,一份汽车责任保险保单规定保险人对给其他车辆造成的物理损坏的最高赔付额为2万元,对给其他车辆的司机或乘客的身体造成伤害的最高赔付额为10万元,那么此处所规定的2万元和10万元就是保单的限额。

第四,比例分担和超额分担条款。

在实践中,投保人有时会购买多份保单来为同一个保险标的进行保障。那么同一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在购买多份保单的情况下,保险客户可能得到多于损失的赔付而获得额外利益,这有违保险的初衷和原则。

因此,保险人常通过比例分摊条款来避免损失超额部分的重复计算,它特别规定了每一保单将赔付损失的份额,或者,保单会包括一个超额分担条款,特别规定了保险人只赔付超出其他保单保障范围的损失。

需要指出,由于人身价值具有不可估量性,因此,比例分担和超额分担条款不适用于给付性质的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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