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条款包括基本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协会条款。
第一,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保险人制定的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主要明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需的各种事项和要求。基本条款一般直接印在保险单证上,投保人不能随意变更。
第二,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作为或不作为而约定的条款。该类条款由于其内容具有保证性质而得名。保证条款一般由法律规定,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它增加或限制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通常采取在原保险单上加批注或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第四,协会条款。
协会条款是由保险同业之间根据需要协商约定的条款。比如,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保险的条款,它是对原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