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种利益是由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产生的。
这些利害关系表现在: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就会遭受损失。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及保险赔付及给付的额度应当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这是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含义。
保险利益的确立须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保险利益通常指现有利益,以及可以确定并可以实现的预期利益。
第三,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
某些古董、名人字画虽为无价之宝,但也可以通过所约定的货币数额来确定保险利益。
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难以用货币来衡量,但同样可以约定一个金额来确定保险利益。
如果保险利益不能从经济数量上确定,保险人则难以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