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和身体投保时,对保险利益的确定,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即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为判断依据,如果有经济利益关系,那么他们就存在保险利益。
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采用“同意主义”原则,即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益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就具有保险利益。
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利益和同意相结合”原则,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或其他的利益关系,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虽没有利益关系,但只要被保险人同意,也被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以下来源:
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自己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也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但只要相互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同样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雇佣关系人、合伙关系人、债权债务关系人等。
由此可见,在人身保险利益的确定上,我国采用的是“利益和同意相结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