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和维护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保险合同坚持和贯彻四条重要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
合法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关系产生、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对保险利益做出定性和定量分析是保险制度分担机制得以实现的基础。
由于保险自身的特性,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直接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和作用。
能够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多种多样、错综复杂的,在保险经营实务中,只有在损失结果的形成与风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担负赔偿责任,即近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