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保险含义的分析,可以看出,通常意义上的保险具有经济性、互助性、商品性、法律性和科学性等基本特征。
1. 经济性
保险是通过集合风险单位而实现损失分摊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其目的是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其所保障的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而其实现保障的手段,也多采取货币支付。
2. 互助性
保险是基于个体对损失规律把握的困难性和团体对损失规律把握的可能性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互助机制。有了这种互助机制,可以降低社会后备基金的规模,从而降低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成本。在这种互助机制下,参加者以利己的动机不自觉地达到了利他的社会效果,因此,保险是众多互助机制中最容易推广、可持续性最强的一种。
3. 商品性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这是一种商品交换活动。这里所交换的是一种风险保障服务,投保人通过支付保险费获得风险保障服务,保险人则通过提供风险保障服务而收取保险费,这就体现了对价交换的一种商品经济关系。
4. 法律性
保险关系的确立,以保险合同为基础,受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双方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另外,保险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国家有专门的立法,建立专门的机构,对保险人、保险中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5. 科学性
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为基础,从产品设计到保险费率厘定,从准备金计提到再保险安排,都以精算科学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