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的Hrepps(黑瑞普)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
1591年,德国酿造业发生了一起大火。灾后,为了筹集重建酿造厂所需的资金和保证不动产的信用而成立了“火灾保险合作社”,这是火灾保险的雏形。
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
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5天,市内448英亩地域中有373英亩成为瓦砾,占伦敦总面积的83.26%,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灾后的幸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因此火灾保险对当时的人们来说已显得十分重要。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在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灾保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
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的房屋保费增加一倍。这种依房屋危险情况分类保险的方法是“差别费率制”的起源,巴蓬则被称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
火灾保险成为现代保险,在时间上与海上保险差不多。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机器生产代替了原来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使人们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
这一时期的火灾保险发展异常迅速,且以股份公司的形式为主。1752年,著名科学家和政治活动家本杰明·富兰克林在费城创办了美国第一家火灾保险社。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
1871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1.5亿美元的损失,其中保险公司赔付1亿美元,可见当时火灾保险的承保面之广。随着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风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灾保险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