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与分析

2020-02-1221:10:54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与分析已关闭评论

一、“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为什么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并且加入WTO的情况下,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呢?这种歧视性的待遇成了欧美等西方国家对华反倾销的主要理由。 而且根据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其他WTO各成员国也可以享受这项特权。 对此,很有必要来探讨一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1、GATT/WTO 反倾销立法中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

GATT第6条第1款的注释2:

"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且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出口的产品,为第1款的目的确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可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即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对比可能并不总是严格的。"WTO《反倾销协议》所制定的规则是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进口产品,但问题是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7款重申了GATT的价格比较规则的例外原则。

从GATT 成立到WTO建立,在其有关全部法律文件中,有一点可以确定,从未有任何“非市场经济国家" 或类似概念的出现, 也没有Non-Market Economies"词语。但WTO的例外条款为别有用心的欧盟、美国等到主要国家所利用,成为这些国家反倾销国内法的法律依据。

2、欧盟,美国国家中"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

美国是唯一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做出直接定义的世贸组织成员。 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有关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中,起源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 1930年关税法第771(18)(A)节中将非市场经济国家定义为“不按照成本或者价格结构的市场规则运作的,产品的销售不反映产品公平价值的国家"。美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属于国家完全垄断经济,控制全部商品价格,出口产品的价格完全不真实,进口国很难在反倾销调查中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需要用第三国(替代国)的数据来确定倾销幅度。 这样往往会导致最终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从而实现限制这些国家产品出口的目的。

1998年以前,欧盟反倾销法一直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额的迅速增长,经济自由化程度和经济地位大幅提高,欧盟从各方面综合考虑后决定提高中国的反倾销待遇。 欧盟理事会在修改其反倾销法时,于1998年4月30日通过了一项修正法案,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出去。 但中国并没有被立即列入“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是新设立了一个“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

3、《中国入世议定书》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

中国入世谈判久拖不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一焦点。 一些发达国家出于保护本国贸易利益,对于中国是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上提出了置疑,并设置了保护性条款,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身份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双边协议》,在这个协议中,我国同意其他成员国可以在我国加入WTO后15年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这也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的由来。 为赢得战略性主动,我国接受了这一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达成了以下妥协。GATT1994第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调查的中国生产者和出口商如果能够清楚地表明该产品的生产、供应和销售等各个方面都是以市场经济条件运作的,WTO 进口方成员就应使用被调查的中国产品的国内价格或成本来确定价格的可比性。

2.如果受调查的中国生产者和出口商无法清楚地表明该产品的生产、供应和销售等各个方面是以市场经济条件运作的,WTO成员方可以使用某种不严格以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为比较对象的方法,即所谓的替代国方法。

3.如果WTO进口成员国内法中含有确认市场经济的标准,那么,一旦中国根据进口成员方的国内法确立了自己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则上述规则终止适用。

4.无论如何;上述1、2项内容应于中国入世15年后失效。 另外,如果中国根据进口成员方的国内法确立某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则上述第1、2项规定不再适用于该产业或部门。

这个承诺并不能确定中国在十五年内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事实上,入世以来中国加大了改革的力度,加快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也许不到十五年的时间中国就应该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了。15年的承诺不过是一个最大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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