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就像军事竞争一样,信息是极为重要的。在传统经济学里,每一个参与者都具有他所需要的完全的信息,个人或企业所需要的信息,比较一个无所不包的综合计划所需要的信息或许太少,但对个人或企业所要解决的问题来说,却完全足够。这是因为每个参与者只需要与他的经营业务相关的信息。
但是,对于个人或企业的最优决策来说,虽然所需要的是完全的信息,事实上获得的却是不完全的信息。就是说,不论怎么努力,总还有那么些信息得不到,因为对手根本就不想让别人知道,甚至散布虚假的信息以使对手受骗上当,或者,当时的条件根本就无法收集到。但决策还是要做。传统经济学既然假定每个参与者都具有完全信息,那么,对人们信息不完全却要做决策的问题当然会束手无策。倒是被人看不起的、用于棋牌游戏的博弈论无意中提供了解决办法。这就是豪尔绍尼的“不完全静态博弈模型”。它告诉人们在信息不完全情况下,参与竞争的各方如何找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决策。
现在的问题是,信息对参与竞争的各方是否是同等的不完全?毫无疑问,信息的不完全是不平等的:一些人的信息较多,而另一些人的信息较少,就是说信息不对称。如在产品市场,卖者对产品质量的了解通常比买者多,而买者对产品需求及价格分布的信息比卖者多;在信贷市场,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投资项目的收益及风险等缺乏了解;在劳动力市场,雇主对雇员能力方面的信息相对缺少,等等,到处都是信息的不对称。但即使信息不对称,一方知道的比另一方多,交易还是要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信息较少的一方获得同样多的信息,以达成一种公平的、对各方都有利的交易。这就引出了莫里斯和维克里的贡献,并由此推动了信息经济学的迅速发展。
莫里斯和维克里素未谋面,但却不约而同地就同样问题得出了大体相同的结论。这就是设计一个激励机制,使拥有较多信息的一方,不隐瞒真相,说实话,从而使双方做出公平合理的契约安排和使契约得到顺利履行。
非对称信息,可以划分为两类:外生性不对称信息和内生性不对称信息。当事人的天生差异,诸如能力、身体状况、智力水平往往与遗传有关,并非当事人后天努力所能改变的,这是一种先天的、先定的、外生的某种东西,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只有本人知道得比较清楚,而交易中的对方却不清楚。这种差异发生在契约签订之前。比如,企业雇佣工人,企业方就不可能对应雇对象的情况有清楚的了解。如果雇主无法获得更多的信息,就只能根据雇员平均能力制定统一的工资标准,而结果可能是使企业遭受损失。这是因为按平均能力确定的工资标准,雇请不到能力较大的职员,工资低于他的能力,他就会辞职不干,剩下的便多是低素质的员工。这就需要一种激励机制,在契约签订前,诱使对方披露他自身的真实情况,从而使雇佣方获得有用的信息,达到最好的契约安排。在这里,表现为根据雇员的能力签订工资合同,把工资高低与完成任务的难易程度联系起来。
但是,即使契约签订时双方的信息是对称的,或能想办法使双方具有各自所需要的足够信息,在契约履行过程中还会出现信息的不对称,即内生性的信息不对称。就是说,契约虽然对履约提出了要求,但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其实无法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和约束。比如说雇员在与雇主签约之后,究竟是尽其所能的工作,还是一有机会就敷衍偷懒?即使最严密的管理制度恐怕也难以做得很好,这是因为你不知道他具体在怎样做的充分信息。这也产生了激励问题:应采取何种激励机制来保证雇员采取雇主所需要的行动。
非对称信息的存在需要一个激励机制来加以平衡。莫里斯为此设计了一个“委托—代理模型”。非对称信息中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代理人,不了解这些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委托人。比如说雇主一方就是委托人,雇员一方则为代理人。代理人拥有私人信息,但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他可能隐瞒情况,不让委托人了解真实情况。因而必须使他对此承担风险。西方有人对代理人隐藏信息区分为两种情形:代理人隐藏知识信息的情形,即隐藏签约前的真实情况,被称为“逆向选择”;代理人隐藏行动信息的情形,即隐藏签约后的行为信息,被称为“道德风险”。要让代理人吐露真实情况,这就要使代理人隐藏信息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吐露真实情况所得到的利益。就是说,委托人要激励代理人说实话,要使代理人说实话所获得的收益大于他隐瞒信息所得到的利益。这就是激励机制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