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征收依据:海关税则

2020-02-1021:12:28关税的征收依据:海关税则已关闭评论

(一)海关税则的含义与分类

海关税则是指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以及各类商品分类及税率一览表。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海关征税规章和关税分类表。前者是海关征收关税的各种规章制度,后者则包括税则号列、货物分类目录和税率三个部分。

海关税则可以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前者是指一个税目下只有一个税率,对来自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采取无差别待遇;后者是指一个税目下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品采取不同税率的差别待遇。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复式税则。

(二)海关税则的商品分类

由于各国海关在商品名称、定义、分类标准及税则号列的编排方法上存在差异,使得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的税则上所属的类别和号列互不相同。分类方法上的差异不利于国际贸易业务的开展,不利于各国间进行比较,不利于关税减让谈判。为了减少各国海关在商品分类上的矛盾,统一的税则目录开始出现并不断完善,如《国际贸易标准分类》、《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等。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是1950年由联合国统计局主持制定、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联合国秘书处颁布的。它旨在统一各国对外贸易商品分类统计和分析对比。《国际贸易标准分类》采用经济分类标准,按照原料、半制成品、制成品顺序分类,并反映商品的产业来源部门和加工阶段。《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用0~9表示10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1 924个基本项目。

《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CCCN)是欧盟关税同盟研究小组于1952年12月制定的。因为该税则目录是在布鲁塞尔制定的,故又称《布鲁塞尔税则目录》。该目录的分类原则是以商品的原料组成为主,结合商品的加工程度、制造阶段和商品的最终用途来划分,把全部商品共分为21类、99章、1 015项税目号。前四类(第1~24章)为农畜产品,其余十七类(第25~99章)为工业制成品。

以上两种分类目录在国际上同时并存,由于对商品分类有所不同,虽然制定了相互对照表,但仍有不便。为了使这两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进一步协调统一,20世纪70年代初,海关合作理事会设立了一个协调制度委员会,该委员会研究并制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HS),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协调《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和《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两大分类编码体系,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货物按其加工程度、原材料、未加工产品、半成品和成品的顺序排列。这样,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领域中所采用的商品分类和编码体系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了统一。

我国自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新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并根据我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的实际情况在原6位编码的基础上增加了第7位和第8位编码,加列了1 832个七位数子目和282个8位数子目,共有6 250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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