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征收方法又称征收标准,一般来讲,可分为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和选择税四种。
(一)从量税
从量税(Specific Duty)是指以进口货物的重量、数量、长度、容量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中,重量单位是最常用的从量税计量单位。从
量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从量税税额=货物计量单位数×从量税率
以重量为单位征收从量税应注意在实际应用中各国计算重量的标准各不相同,一般采用毛重、半毛重和净重。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内外包装材料在内的总重量。半毛重(Demigross Weight)是指商品总重量扣除外包装后的重量。净重(Net Weight)则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不包括内外包装材料的重量。
采用从量税计征关税有以下特点。
1.手续简便。不需审定货物的规格、品质、价格,便于计算。
2.税负并不合理。同一税目的货物,不管质量好坏、价格高低,均按同一税率征税,税负相同。
3.不能随价格变动做出调整。当国内物价上涨时,税额不能随之变动,使税收相对减少,保护作用削弱;当物价回落时,税负又相对增高,不仅影响财政收入,而且影响关税的调控作用。
4.难以普遍采用。税收对象一般是谷物、棉花等大宗产品和标准产品,对某些商品如艺术品及贵重物品(如古玩、字画、雕刻、宝石等)不便使用。
(二)从价税
从价税(Ad Valorem Duty)是指以货物价格作为征收标准的关税。从价税的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值。从价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从价税税额=进口货物总值×从价税率
征收从价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所谓完税价格,是指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货物价格,货物按此价格照章征税。各国规定了不同的海关估价确定完税价格,目前大致有以下三种:出口国离岸价(FOB)、进口国到岸价(CIF)和进口国的官方价格。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离岸价格来估价,而西欧等国采用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不少国家甚至故意抬高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以此增加进口商品成本,把海关估价变成一种阻碍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为了弥补各国确定完税价格的差异且减少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消极作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六种应依次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其中采用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Actual Value)作为估价的主要依据,即以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或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于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兜售的价格为依据,而不能以臆断或虚构的价格为依据。当实际价格不能确定时,应以可确定的最接近实际价格的相当价格作为确定完税价格的依据。
采用从价税计征关税有以下特点。
①税负合理。同类商品质高价高,税额也高;质次价低,税额也低。加工程度高的商品和奢侈品价高,税额较高,相应的保护作用较大。
②物价上涨时,税款相应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作用均不受影响。但在商品价格下跌或者别国蓄意对进口国进行低价倾销时,财政收入就会减少,关税的保护作用也会明显减弱。
③各种商品均可使用。
④从价税率按百分数表示,便于与别国进行比较。
⑤完税价格不易掌握,征税手续复杂,大大增加了海关的工作负荷。
由于从量税和从价税都存在一定的缺点,因此关税的征收方法在从量税和从价税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混合税和选择税。
(三)混合税
混合税(Mixed Duty)是指在税则的同一税目中订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征税时混合使用两种税率计征。混合税按从量、从价的主次不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即在对每单位进口商品征税的基础上,再按其价格加征一定比例的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即在按进口商品的价格征税的基础上,再按其数量单位加征一定数额的从量税。混合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混合税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四)选择税
选择税(Alternative Duty)是指对某种商品同时订有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征税,作为该种商品的应征关税额。一般是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税率征税,在物价上涨时使用从价税,物价下跌时使用从量税。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的进口,或给某出口国以优惠待遇,也有选择税额较低的一种税率征收关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