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按照贸易壁垒取消的程度或成员间合作的深度,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有如下划分。
(一)优惠贸易安排
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是指在各成员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或部分商品规定比较优惠的关税。这是经济一体化中最低级和最松散的形式。例如“非洲木材组织”、“美加汽车产品协定”等就属于这种类型。
(二)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是指由签定了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组成的贸易区。在贸易区内,各成员间废除了关税与数量限制,商品可在成员间完全自由移动,但各成员保持独立的对区外成员的贸易壁垒。例如1960年成立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EFTA)、1961年成立的拉丁美洲自由贸易联盟(Latin America Free Trade Association-LAFTA)。
(三)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是指在各成员间取消关税与其他贸易壁垒,并对同盟外国家与地区实行统一关税税率而缔结的同盟。关税同盟在成员之间建立统一的关税税率,以使其成员的商品在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从而排除非同盟者商品的竞争,它开始带有超国家的性质,比自由贸易区有了大大的进步。例如东非共同市场(East African Economic Community-EAEC)、比荷卢关税同盟(Benelux Customs Union)。
(四)共同市场
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是指在成员内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建立统一的对非成员的关税,并允许生产要素在成员间可以完全自由移动。欧共体在1970年已接近这一形式。
(五)经济同盟
经济同盟(Economic Union)是指各成员在内部实行较多的共同政策而建立的经济联合体。在此同盟内,商品与生产要素可以完全自由流动,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成员制定和执行某些共同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并逐步废除这些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的程度扩展到整个国民经济,从而建立起一个庞大的经济联合体。例如1991年的欧共体、1991年已解散的由前苏联与东欧一些国家组成的经济互助委员会。
(六)完全经济一体化
完全经济一体化(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又称为政治同盟(Political Union),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最高级的形式。这种形式要求各成员在贸易、金融、财政乃至外交、教育等政策上完全统一化,在成员间消除一切自由流通的人为障碍。由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93年11月演变成的欧盟就进入了这一阶段。
其次,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范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有如下划分。
(一)部门一体化
部门一体化(Sectoral Integration)是指在成员间的一种或几种产业(或商品)实行一体化。例如1952年建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1958年建立的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等。
(二)全盘一体化
全盘一体化(Overall Integration)是指区域内成员在所有经济部门中实行一体化。例如欧共体、解散前的经济互助委员会等。
最后,按照区城经济一体化各成员的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有如下划分。
(一)水平一体化
水平一体化(Horizontal Integration)又称为横向一体化,它由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或相近的国家所组成。目前存在的大多数经济一体化都属于这种形式,例如中美洲共同市场(Central America Common Market-CACM)、欧共体等。
(二)垂直一体化
垂直一体化(Vertical Integration)又称为纵向一体化,它由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所组成,一般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组成,旨在形成优势互补。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就是由美国、加拿大(发达国家)与墨西哥(发展中国家)所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