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区域经济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2020-02-1115:11:42国外区域经济发展的经验及启示已关闭评论

一、欧盟国家的区域经济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一)欧盟国家的区域经济发展的经验

1.欧盟的区域经济发展

欧洲联盟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其前身是“欧洲共同体”。1965年4月8日,欧共体的创始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个国家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签署《布鲁塞尔条约》。1967年7月1日,该条约正式生效,标志着欧共体的正式诞生。1993年11月1日,欧共体正式易名为欧盟,有成员国12个。经过6次扩大之后,到2009年,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面积为432.2万平方公里。

欧盟成立初期,各成员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差异较大,成员国之间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欧盟六国时期,最高国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最低的国家约有2.2倍的差距。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三个国家的加入,欧盟从六国扩大到九国,此时,欧盟内部中心区域和边缘区域发展不平衡,落后的爱尔兰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到欧盟平均水平的一半。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俗称《欧盟宪法》的简本)正式生效,地区发展的差距开始呈现较大幅度的缩小。

当前,欧盟是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共同体集团,也是解决区域经济稳定与平衡发展最成功的组织。欧盟的区域经济政策是世界上最典型也是最成功的区域政策,其总体目标是为了解决整个共同体范围内的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保证共同体内各成员国、各地区的协调发展,确保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发展;其指导方针是进一步加强欧盟的协调手段,指导和干预(不是取代)各成员国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经济落后的成员国和地区进行援助,促进共同体内部落后地区的开发和经济发展,取得了明显效果。其主要内容有:

(1)成立欧盟协调地区发展的机构

由欧盟委员会中的一名委员专门负责协调地区经济发展事务,在欧盟委员会下设一个地区政策总司,作为区域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部门,负责起草政策、法规、报告和建议,并保证各项区域政策在各成员国的落实。此外,欧盟还设立了区域委员会,作为区域经济政策的顾问机构,主要工作是对欧盟的区域发展提出政策建议、进行咨询评价。

(2)完善财政金融政策,促进地区发展

1975年,欧盟设立了专门用于实施区域政策的地区发展基金,其来源于财政拨款,主要用于资助和支持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欧盟地区发展基金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结构基金”,由欧盟财政统一预算管理,基金来源由欧盟各成员国缴纳,这是欧盟区域经济政策的主要工具。另一种形式是“团结基金”,主要是通过向受援助区域的环境和交通项目提供资金来增强欧盟内部的凝聚力。此外,欧盟还通过设立欧洲社会基金、建立欧洲投资银行、设立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等多种金融政策和措施来解决地区发展问题。

(3)避免欧盟区域政策对地区发展的消极影响

欧盟区域政策的目标之一是协调成员国的区域发展政策,使各成员国政策目标与欧盟目标一致。20世纪90年代开始,欧盟通过安排项目和资金,实施“六年规划”(1994—1999年)、“七年规划”(2000—2006年)和“七年期支出计划”,(2007—2013年),来协调成员国区域经济发展。此外,欧盟还定期评估共同政策对地区发展的影响效果,有效避免欧盟在农业、外贸、能源、市场等领域制定的共同政策给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2.法国的区域经济发展

法国位于欧洲西部,地势东南高西北低,中南部有中央高原,西北部是北法平原,矿产资源丰富,面积55.16万平方公里。近代以后,工业化的发展使法国逐步形成多个经济区域。20世纪50年代初,法国以北起勒阿弗尔,南至马赛为界,东西两侧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部经济发达,被称作“富裕的工业法国”,其面积不足全国一半,人口却占总数的2/3。而西部地区则经济相对落后,被称为“贫穷的农业法国”,其地域广阔,交通落后,人口稀少。随着时间推移,法国的东、西部区域发展差距越拉越大。为了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法国政府釆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1)协调各区域的资源配置

第一,法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来协调区域经济发展。20世纪50年代,法国政府就设立了计划总署,协调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第二,法国在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设立行政大区,通过行政大区协调各省经济发展,突破行政边界对于经济资源有效配置的阻碍作用。第三,通过实施“增长极”战略来优化资源配置。法国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首先提出了“增长极”的发展战略,以巴黎为核心,发展巴黎周边的大中城市,建立8个增长极点,统筹产业的空间布局。第四,釆取有力措施消除地方行政权力对资源优化配置的限制。1949年,法国政府提出了“城市交通服务区”概念,规定了组织建设城市公交网络的市(镇)的行政边界和辖区。1973年,为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法国政府出台法律,对“城市交通服务区”范围的规定进行修订,取消了市(镇)行政边界的限制,规定按其服务的范围和地域来确定服务区范围,使城市公共交通得到快速发展。

(2)开展区域规划和国土整治

20世纪50年代初,法国开始进行区域规划,并把一些困难最大的地区列为“危急区”重点加以扶持。1955年,法国政府颁布“国土整治”令,拉开了向西部进军、促进经济均衡发展的序幕。根据该法令,在原有96个省的基础上,将全国划为22个计划区,国家与大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计划合同”,每个大区分别设立经济发展委员会,制定地区行动计划,出台国土整治方案和远景规划。法国政府还专门成立了区域经济发展委员会和国土整治全国委员会等机构,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

(3)实行地方分权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中央政府的权力曾经高度集中,形成了不同部门和不同地区之间的条块分割局面,压抑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20世纪60年代开始,法国政府下放一部分中央权力到大区和省,实行地方分权政策,明确了中央、大区和省各级政府的职责。由于中央和地方职责分明,各地区能够联手合作,使法国政府先后实施的多项公路、铁路、通讯发展计划大都能提前完工,形成了横贯东西、遍布南北的交通、通讯网络。1982年,法国制定了《权力下放法》,进一步完善地区自治管理体制,明确规定各地区可按照本地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本区域的发展规划,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德国的区域经济发展

德国地处欧洲中部,北临北海和波罗的海,地势北低南高,北部为平原、中部为山地、南部为巴伐利亚高原,矿物资源贫乏,国土面积35.7万平方公里。

德国的区域经济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南方地区相对落后阶段。20世纪初期,德国的工业化最早起源于以“鲁尔地区”为中心的北方地区,而南方地区处于前工业化时期,经济相对落后。第二阶段是北方地区相对落后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北方地区经济逐渐萧条,而南方地区快速发展新兴机械工业。第三阶段是统一后的德国东部成为严重落后地区阶段。1990年,德国统一后,东、西德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相比西德地区内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缩小东、西部发展差距以及改造传统工业基地成为德国统一后区域经济政策的重点。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德国政府首先把沿原民主德国、捷克和南斯拉夫的边境地区划为发展区,着手实施“经济结构薄弱地区发展中心计划”。接着提出“促进区域发展计划”、“由集中建设转向整个区域开发”的区域发展战略,在北部、东部和西部的部分地区实施“北部计划”“、埃姆斯地区计划”“、阿尔卑斯计划”和“沿岸地区发展计划”等。1990年,德国统一后,政府釆取了一系列的政策,通过大规模的投资和大量的财政援助,促进了经济相对落后的东德地区的经济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此外,德国政府还采取了通过国家信贷银行向东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和自由职业者提供投资拨款、投资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来鼓励企业向东部地区进行投资。

德国区域经济政策主要手段是实施独特的财政平衡政策。财政平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纵向财政平衡,即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平衡,主要是联邦政府向各州以及各州政府给各地区进行的垂直拨款;另一方面横向财政平衡,经济发达的地区向经济欠发达(严重衰退)地区提供平行拨款,即财力强的州拿出部分税收收入捐给财力弱的州,目标是使各州人均税收平衡化。德国政府财政平衡制度责任不对称的矛盾有所缓解,不仅有助于地方政府正常履行其职能,同时也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的最有效工具。

德国的区域经济政策能够取得较好的成效,关键在于政府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法规。

1949年5月通过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72条规定“国家必须保持各地区人民生活条件的一致性”,把促进落后地区发展、缩小地区差距的区域经济政策目标写入了国家宪法。另外,德国还出台了《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法》、《空间秩序法》、《结构援助法》等一系列法律。此外,德国政府在联邦议会下专门设立了联邦规划委员会,具体负责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和实施、协调政府与地方间的关系等区域发展任务。

(二)欧盟国家的区域经济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1.制定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虽然已经有《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几部立法,但总的来说立法比较笼统,主要是宏观的一些概括性说法,在微观上并不能够得以实现,立法目的不够明确,没有形成一个法律体系,立法跟实际脱节,甚至有违实际情况,与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不配套。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比如可以制定一个基本法,对总目标进行规范,在此从础上建立各项专项法、基础法等,根据各个行业的污染情况,指定一个立法的先后,可以先在汽车、建筑材料、废旧家电、一些电力行业等进行立法,逐步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同时我们应注意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区域经济不同,有的是工业中心,有的是金融中心,采取的措施当然有别。因此立法不应太笼统,而应有针对性,防止法律一刀切的情况,要结合各种政策,将法律切实落到实处。

2.健全区域经济政策

运用切实有效的区域经济政策来宏观调控区域经济发展是发达国家的共同措施。美国政府主要采取了财政货币、社会福利和教育培训等政策来促进落后地区发展。经济开发署通过开发援助的方式对落后地区进行资金扶持,为落后地区的投资者提供大量长期低息和无息贷款。德国采取了独特的财政平衡政策来重点扶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实行了富裕的州向贫穷的州提供平行拨款的横向财政平衡政策。1990年德国统一以后,政府设立了“德国统一基金”用来重点资助德国东部地区发展。日本向欠发达地区实行大规模的财政转移支付,保证全国任何一个地区的地方政府都能向其居民提供一定水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为落后地区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日本还积极调整产业布局,鼓励大中城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促进大城市和发达地区由制造业中心向高新技术产业中心转化,促进新老产业更替和优化升级。欧盟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设立地区发展基金、成立欧洲银行等财政金融政策,来协调和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发展,促进欧洲一体化的顺利发展。

3.加快建设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时间并不长,没有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完善体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重要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一些专门的中介服务组织还很少。同时,一些已经建立的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公众的参与积极性不高,政府的宣传鼓励也不够。因此,首先,我们有必要加快建立国家性和地区性的中介服务组织,尤其是信息服务机构,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及时提供国内外的相关信息和服务,并为政府制定法规政策和企业制定环境管理策略等提供决策依据和服务。其次,各地方政府要通过各种方式发挥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使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通过该组织得到贯彻和落实。而且要积极支持现有的环保团体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环保团体还主要局限于北京,而且这些团体在组织资金、人才方面还十分欠缺,使环保团体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因而应从政策上对其进行鼓励和支持,加快人才的培养,促进其顺利发展。

4.改善区域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是一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它的建设和改善可以提高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产出率,降低生产要素的投入成本和交易成本,特别是对欠发达地区吸引人才和引进资本尤为重要。美国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水电工程、全国公路网、全国信息网建设。在西部开发过程中,美国政府修建了横贯6个州的东西大干线(坎伯兰大道,全长834公里),成为移民前往西部的主要通道之一;修建了连通五大湖区和大西洋的伊利运河(全长1300多公里),成为东西交通大动脉;建设了5条横贯美国的铁路干线。日本政府十分重视交通通讯网络建设,在历次国土开发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投入大量的财力用于落后地区的交通体系建设,通过建设新干线、高速公路等现代化交通网络,把开发据点和大都市圈、大都市圈与小城市有机联结起来,通过建设海陆空立体交通体系把整个国土连成一体,形成了综合高速交通体系。法国政府通过加强“城市交通服务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发达地和落后地区之间架起一条快捷的交通要道,打破区域的行政界限,为实行区域连片开发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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