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研究政治经济学的二重方法,可以概括为:一是本质抽象法,二是现象描述法。在对社会经济问题的考察中,斯密一方面继承了配第和魁奈研究方法中的科学因素,克服了他们把归纳法和演绎法割裂的缺陷,形成了初步系统的本质抽象法。运用本质抽象法,他能够从当时重大的经济问题出发,深入社会生活内部,分析经济现象的内部结构和联系,从而得出许多超越前人的有价值的结论。另一方面,斯密又满足于现象描述法,其特征就是仅仅分析经济现象的表面联系,以代替对经济矛盾本质的规定。尽管他也使用比较、分类、归纳等思维形式,但这不是为了从具体达到抽象,而是为了对经济现象的描述显得有条理。显然,这是两种对立的方法,但在斯密那里却显现不出矛盾性,被他同时应用于同一学科甚至同一问题的研究。在他看来,政治经济学的任务本来就是双重的,揭示本质和描述现象同样重要。
斯密研究政治经济学的二重方法,可以概括为:一是本质抽象法,二是现象描述法。
因此,在斯密的经济理论体系中就出现了内在方法和外在方法同时并存的局面。他在描述经济生活的表面现象时,往往把现象联系直接规定为概念,并且与使用本质抽象法得出的概念规定混在一起,令人难辨真伪,使他对一切经济问题的解释都表现出明显的矛盾性。这集中表现在,他对同一经济问题的分析会得出两种或多种不同甚至对立的观点。以价值理论为例,运用本质抽象法,他正确区分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认为“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进一步,对于什么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他指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明确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源泉,是衡量商品价值的内在尺度,这是斯密对于政治经济学创立与发展的重大贡献。
同时,现象描述法的运用,又使他得出另外两种不同的观点和结论:一是认为商品所能支配、所能购买的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斯密认为:“对于占有财富并愿意用以交换一些新产品的人来说,它的价值,恰恰等于它使他们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这样,商品的价值就不是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而决定于可以买到一定量活劳动的商品量。二是提出了三种收入决定价值,即工资、利润和地租不仅成为一切收入的源泉,而巨成为“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无论在什么社会,商品价格归根到底都分解成为那三个部分或其中之一。在进步社会,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为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这个庸俗的价值定义在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史上被称为“斯密教条”,对以后的政治经济学影响甚大。
与他的价值理论相适应,斯密的分配理论也是二重性或者多重性的。
与他的价值理论相适应,斯密的分配理论也是二重性或者多重性的。在工资理论上,他首先从劳动价值论出发,认为既然商品价值是劳动生产的,劳动的全部产品就是劳动的自然报酬。“劳动生产物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自然工资”。其次,他又从生产费用论出发,认为工资是生产费用的一部分,是劳动的价格。显然,这两种观点之间存在着矛盾。这是因为,按照前一种说法,劳动者以工资的形式取得的只是劳动生产物的一部分,是不等价的; 而按后一种说法,劳动者已按“劳动的价格”取得了足够的报酬,因而是等价的。在利润理论上,从劳动价值理论出发,斯密一方面认为利润是工人劳动生产物的扣除部分。他已经看到,当资本积累出现以后,资本家就利用所占有的资本,雇用丧失生产资料的工人为他劳动,而他所获得的利润,就是雇用工人所创造的价值扣除工资后的剩余部分。
另一方面,他又把利润看成是酬劳资本家所垫付的资本的报酬,把它和全部资本相比。同时,他还从三种收入构成价值的理论出发,把“来自资本的收入称为利润”,认为利润是“资本的自然报酬”,是构成价值的源泉之一。在这里,把利润看成来源于工人劳动的创造与把利润看成是来自资本的报酬或收入,两者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在地租理论上,斯密首先从劳动价值论出发,认为地租是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劳动生产物价值的扣除部分,即是产品价值在工资和利润以后的一种扣除; 其次,从三种收入决定价值的观点出发,他认为地租是决定商品价值的一个因素,是使用土地的自然报酬; 再次,他认为地租是农产品垄断价格的结果,“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当然是一种垄断价格。它完全不和地主改良土地所支出的费用或地主所能收取的数额成比例,而和租地人所能缴纳的数额成比例”; 最后,他认为地租是土地自然力发挥作用的结果,是由农业中所特有的自然生产力所提供的收益形成的。斯密断言,自然和牲畜一样也创造价值,并为地主提供地租。可见,斯密的地租理论不仅受重农主义的影响,而巨受他二重性研究方法的影响,所以他的地租理论不仅是二重的,而巨是多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