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早期主要采取公司制。随后由于其治理结构不尽合理,治理效率较低,且存在双重税赋问题,渐渐不被采用。
19世纪70年代末,一些富有的家族和个人、大企业、财务公司等积极参与基金募集公司的股权认购,当时的信托制以优于公司制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效率,一度成为市场的主导。直到1916年,美国的《统一有限合伙法》颁布,有限合伙制在税负、权责分配、激励约束方面的优势逐渐凸显。
由于其实现了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机统一,从而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从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践来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占私募股权基金总数的比例为80%,信托制为19%,公司制为1%。
有限合伙制逐渐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可以说是私募股权基金业发展至今最完善的一种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避免了双重征税
在税务方面,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只有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的利润需要两次征税,即先对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对个人的投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非法人组织,只向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被看做非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在税务上享受直流课税待遇,即私募股权基金在获得投资收益时,不必缴纳投资所得税,只是在将投资收益分配给其合伙人时,才由其合伙人缴纳投资所得税。这样,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有效规避双重纳税的问题,通过降低税务成本,极大地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的运营成本。
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私募股权基金中,基金的投资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能否很好地解决两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是评价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优劣的重要标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一系列独特的组织制度安排与契约设计,能有效地形成对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有限合伙制制度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资金的经营和管理,对基金的亏损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基金的投资者,只是以其投入的资金为限对基金的亏损和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这就将基金管理者的责任与投资的成败紧密联系在一起,促使基金管理者能认真负责地工作。
根据现代组织理论,当所有者与管理者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对管理者进行激励的一般手段是将组织的部分剩余索取权让渡给他们。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虽然只投入资本额的1%,但他们可以获得15%~25%的投资收益,这种分配方式将基金管理者的个人收益与投资的业绩紧密结合在一起,作为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使基金管理者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实现投资价值的最大化。
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一般为拥有投资专业知识的高端人才,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由他们负责管理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决策,能够避免盲目投资,提高投资的回报率,使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得到最大程度的增值。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必须谨慎投资。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出发,普通合伙人必然努力追求充满诱惑的高于投资数十倍的巨额回报,这种激励成了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企业的内在驱动力。同时,有限合伙人大量的闲散资金也得到有效利用,获得较高的回报率,最终实现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双赢”。
设立简单,管理灵活
此外,在设立和存续方面,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简单,管理灵活,而且具有一定稳定性。相对于公司来说,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宽松,没有最低注册资本和货币出资比例等强制性规定,设立的程序更为简单。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有限合伙制的稳定性强,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等对合伙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一般不会影响有限合伙的经营和存续;而相对而言,普通合伙的存续则经常会受到合伙人退出、死亡等情形的影响。另外,有限合伙不能随便抽回出资,这使得有限合伙企业在经济基础上具有了相当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