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区别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出资要求
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负有大多数出资的义务,而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进行出资;相对而言,普通合伙人则只承担了较少部分的出资。在合伙关系的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出资给普通合伙人的财产,在法律形式上来看,就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该出资的财产转归普通合伙人所有,有限合伙人不再享有对该出资的所有权。
而在普通合伙中,每个合伙人都必须出资或提供其他财产或劳务,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如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权利与义务的主体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是合伙的权利主体,普通合伙人的行为代表着合伙的行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与第三者发生法律关系。而有限合伙人却不是权利主体,既不能代表合伙企业,也不能与任何第三者发生法律关系,对于外无任何权利义务可言。在普通合伙中,每一位合伙人都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3)管理与经营权
有限合伙的管理和经营仅归普通合伙人享有,其法律地位和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法律地位相似。从合伙内部的经营管理来看,普通合伙人对企业享有独占的管理权和决定权,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行为对合伙企业也没有约束力,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只有检查权而无执行权;在普通合伙中,每个合伙人都共同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每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实施管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都由合伙组织来承担。
(4)对债务的个人责任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最重要差别在于二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个人责任不同。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5)有限合伙人发生退出、死亡和破产等情况并不影响有限合伙的存续,并不发生解散合伙的法律后果。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一旦有合伙人发生死亡或退出的情况,就很有可能会对合伙的存续产生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