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熔断机制在美国的实践与调整

2019-12-2716:04:19股市熔断机制在美国的实践与调整已关闭评论

自1988年起,美国的熔断机制已经实行28年了,在这期间,美国股灾的发生频率较低,应该说对于股指期货,乃至整个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都是非常有效的。不过,美国的熔断机制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市场实践中逐步调整到位的。

美国熔断机制实施后,首次被触发是在1997年10月27日(星期一)。当天美国道琼斯指数暴跌554.26点(7.18%),跌至将近7161.15点。这次暴跌也是道琼斯指数自1915年来的第十大跌幅。道指在当日下午2:36,因下跌350点,暂停股票、期货、期权交易30分钟。下午3:06恢复交易后,道指继续急剧下跌,并于下午3:30触及下跌550点,触发熔断机制,并且因此提前半小时收盘。这次股灾使得美国对于熔断机制做了一些调整。因为在此之前,美国熔断机制的触发是依据市场下跌的点数而非百分比,所以27日的跌幅尽管只有7%,却触发了熔断机制。这种改动后来又发生了几次,从百分比改为点数,又再改为百分比,直到后来标普500指数取代了道指作为触发熔断的基准指数。

我们可以看到,前期的熔断机制主要是针对指数而非个股,因此一旦遇到程序化的高频交易,个股的大幅波动就无法避免了。在2010年5月6日,美国遭遇了一次“闪电崩盘”,其间道琼斯30种工业股票平均价格指数在20多分钟内暴跌约1 000点,降幅达9%,而酿成这次灾难的正是个股的高频交易。在这次股灾后,美国的个股熔断机制应运而生。同年6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迅速宣布了个股熔断机制:根据美国多家证券交易所和金融监管局的提议,将修改针对已上市的单个有价证券和大盘的交易“熔断机制”。个股熔断机制首先将适用于标准普尔500种股票指数成份股,即如果标准普尔500种股票指数成份股在5分钟内波动10%,交易所将暂停其交易。后来个股熔断机制逐渐推广到整个股市。

而在2012年5月31日,美国证监会又通过了以涨跌限制机制替代之前实施的个股熔断机制。原因在于个股熔断机制适用于超出了既定门槛限制并由错误行为引发的情况,新的工具是为了使单项证券的交易不在一个特定的价格区间之外发生。常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成份股、一些ETF)在3美元以上的股票的涨跌限制在5%,0.75~3美元股票的涨跌限制在20%;第二类(其他类)3美元以上股票的涨跌限制在10%,0.75~3美元股票的涨跌限制在20%。另外这些价格区间在开市和闭市的时候会翻倍。如果股票价格没有在15秒内移动回价格区间。那么会有5分钟的交易停止。

2013年2月,美国熔断机制又做了一次重要修改,原来以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为标的改为标准普尔500指数,在对跌幅的计算中,样本时间由每季度平均价改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市场波动的比例则由10%、20%和30%改为现行的7%、13%和20%三档。一旦股指在9:00至15:25之间触发第一档7%和第二档13%,那么盘中则停止交易15分钟;如果在15:25之后触发,则不会停牌。但是如果触发了第三档的20%,那么无论发生在什么时候,接下来全日的市场交易都全部停止。此外熔断还规定了次数限制:第一档和第二档每个交易日只能实施一次,一档暂停实施一次后,除非股市再次波动到二档标准,否则不能再次暂停;二档也同样如此,暂停实施一次后,除非达到三档标准,否则也不能再次实施。为了保证市场流动性,该机制还可以跨金融市场停市,当然,这个权力主要是为防止证券和期货市场价格下跌引发连锁反应。

除了上述调整之外,在2007年12月,美国还通过了第48条规定。第48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现货市场顺利开盘,它规定禁止指定做市商在盘前散布价格信号,在期指大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暂停开盘报价来加速市场开盘。但是交易所必须确定存在导致市场混乱的特定条件才可以调用第48条规定。与熔断机制仅仅被触发两次不同(1997年10月27日和2015年8月24日),第48条规定已经多次被调用。第48条规定可以被视为是“盘前熔断机制”,2011年8月至9月期间被调用,当时欧洲债务危机的担忧再次扰乱市场。2015年年初,由于大规模的暴风雪席卷美国,该规则一度被调用。2015年8月24日,美国盘前期指大跌,曾2次触发熔断机制,为了保证开盘顺利进行,8月24日至8月26日开盘,纽约证券交易所连续3天调用“第48条规定”。

熔断机制总体来说在美国的施行是成功的,它一方面稳定市场情绪,防范投资者的过度反应;另一方面又对个股及证券市场的整体性波动做了有效限制,因此成为了成熟市场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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