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国家的教育法虽然各有各的不同,但大部分都规定16岁以上的人有享受教育的权力,像在我国就有义务教育法,它强制性的规定公民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如果违反就会受到制裁。
但是在美国,有一个奇怪的民族——阿密绪,他们奉行的是15岁以上的青年就必须要离开学校,要务农劳动。因为有大量的阿密绪15岁以上的青年离开了学校,警察认为他们触犯了法律,于是就强制阿密绪青年进入学校接受教育,但是大部分的阿密绪人并不愿意,于是就爆发了警察与阿密绪人的正面冲突。
阿密绪人觉得法律伤害了自己民族的权利,于是便将这个事情告上了法庭。本来这是件根本不能得到解决的事情,因为阿密绪人公开对抗的是这个国家的法律,但是当时的法官做出了一个正确的决断,那就是保护阿密绪人的“不受教育权”。判决认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是不存在的,不能压倒少数人的宗教自由,阿密绪人的“不受教育权”并没有危害社会,也没有任何理由证明有着这种独特生活方式的阿密绪人就是错误的。这场持续了很久的诉讼体现出一种精神,那就是“尊重多数,同时保护少数,不要求少数绝对地服从多数。”这就鲜明地表现出一种“多数”与“少数”并重的现代民主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这个原理是大家一直遵循的,但这个原理并不是在所有事情上都适用。尤其是在企业管理中,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所以,有时“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也是一种智慧的体现。说到这,我们发现了这里面隐藏着一个定理——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是指如果众多的社会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而社会又有多种备选方案,那么在民主的制度下不可能得到令所有的人都满意的结果。定理是由197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思·J·阿罗提出的。
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说明,依靠简单多数的投票原则,要在各种个人偏好中选择出一个共同一致的顺序,是不可能的。这样,一个合理的公共产品决定只能来自于一个可以胜任的公共权力机关,要想借助于投票过程来达到协调一致的集体选择结果,一般是不可能的。
上面的这个小故事就是阿罗不可能性定理的一个很好的阐述,故事里的法官并没有遵循大多数的意见,因为大多数的意见并不能得到社会的赞同,而阿密绪人的选择也没有任何的危害,不能为了服从大多数人的愿望而把民主性损失掉。所以法官的这种“多数服从少数”的做法是非常智慧的。
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涉及的这个问题具有很大的代表性。阿罗阐释了采取所谓多数表决的决定规则势必会随之出现独裁现象。我们通常认为多数表决是促成民主主义的决定原则,但在现实中,它却不曾起到这种作用。就民主主义社会而言,阿罗所谓的基于多数表达原理的投票结果有时会导致投票的悖论效应,其观点颇具有重要意义。阿罗认为,投票的悖论并非经常发生,而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如果这种概率实在微乎其微的话,那么阿罗不可能性定理的意义就会黯然失色。
投票悖论指的是在通过“多数原则”实现个人选择到集体选择的转换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或非传递性,这是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衍生出的难题。公共选择理论对投票行为的研究,假设投票是那些其福利受到投票结果影响的人们进行的,投票行为的作用是将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偏好。在多数投票原则下,可能没有稳定一致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