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说,很久以前的一天正午,一支横越沙漠的骆驼商队正艰难地在沙丘间跋涉。酷热的太阳炙烤着毫无遮掩的沙漠,仿佛要把一切生命烤干。突然,天空一下子变暗,乌云像横泻的浊浪在天空中翻滚,一场大风暴要降临了。商人们顾不得骆驼了,拼命地往沙丘高处爬去。风暴过后,原来他们丢弃骆驼和货物的地方已经堆起了几座新的沙丘,30只骆驼中只有8只跑得快的幸免于难,其余的无影无踪了。
要是在从前,损失货物、骆驼的商人就要面临破产了。但这次的情况有些不同,因为在出发前,精明的领队就将商人们召集到一起,制定了一个共同承担风险的互助共济办法。这个办法规定,如果旅途中有商人的货物或骆驼遇到不测而损失或死亡,则由未受损的商人从其获利中拿出一部分来救济受难者;如果大家都平安无事,则从每个人的获利中提取一部分留存,作为下次运输补充损失的资金。由于有了这个约定,这次事故没有在商队中造成太大的波动;整个商队还有8只骆驼和它们所载的货物,贸易所得的利润分摊下去,至少可以使每个商人购置新的骆驼,以求东山再起。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保险的含义,从本质上讲,保险就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一种行为。专门从事为他人提供保险活动的组织就是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保险业务,具体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二是人身保险业务,具体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从事的保险业务只能在这两者中任取其一。于是,保险活动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公司作为企业,有两个主要的盈利模式:一是承保盈利,二是投资盈利。一个客户一定时期缴纳一次或数次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大量客户缴纳的保险费收集起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支付约定的赔款。如果自始至终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少于保险费收入,那么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承保盈利。例如,大量分散的房屋所有者购买了保险单并且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如果保险事故发生,那么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兑现保险责任。对一些保单的持有者来说,他们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取的保险金比他所缴纳的保险费高得多,而其他一些人可能因为整个保险期间都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根本没有获得赔款。合计下来,保险公司所支付的总赔款要比他们获得的保险费收入少,两者的差额形成费用和利润。
但是,对现在的保险公司来说,其主要的盈利模式是投资形成的收益。因为,在保险公司从收到投保人的保险费到支付赔款的这段时间里,保费资金是停留在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基金进行投资以赚取盈利。投资回报是保险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可以这样说,对大多数保险公司来说,投资回报是其利润的唯一来源。例如,保险公司必须支付的赔款超出保费收入的10%,而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获得的回报是保费收入的20%,则保险公司将赚取10%的利润。但是,由于许多保险公司认为投资无风险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低风险、低回报的投资项目是谨慎的选择,那么控制赔款支出比保险费收入超出的百分比低于投资收益率是非常重要的,这样保险公司才不会赔本。
保险业是极具特色并具有很大独立性的系统,这一系统之所以能被列入金融体系,正是源于经办保险业务的大量保费收入通常被用于各项金融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1988年以前,保险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后来,保险市场主体逐步增加,例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保险系统。其间,地方也有组建寿险公司的。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建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下设中保财产、中保人寿和中保再保险三家保险有限公司,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
根据《保险法》确立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分开经营的原则,17家地方寿险公司全部并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8年10月,为进一步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撤销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上述三家子公司分别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将中保集团所属的其他海外经营性机构全部划归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近年又成立了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此外,自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外国保险公司看好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纷纷来华设立了分公司及代表处。
【小贴士】
保险就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一种行为。保险公司因其通常将经办保险业务的大量保费收入用于各项金融投资而被纳入金融机构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