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上的弄潮儿:投资银行和券商

2019-12-2322:19:48资本市场上的弄潮儿:投资银行和券商已关闭评论

投资银行,如果我们仅从它的名称上看,则容易望文生义,认为它是从事投资活动的银行。准确地说,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投资银行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的金融市场和成熟的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主体。由于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对投资银行的界定也显得十分困难。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是指证券公司。国际上对投资银行的定义主要有四种:一是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二是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三是把从事证券承销和企业并购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四是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和二级市场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准确地说,投资银行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现代金融业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形成的一个新兴行业。它与别的相关行业相比有显著的特点:一方面,它属于金融服务业,这是区别于一般性咨询、中介服务业的标志;另一方面,它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这是区别于商业银行的标志。

在我国,没有直接以投资银行命名的投资银行,但为数众多的证券公司实际上是金融中介机构体系中投资银行这一环节的主要力量。我国的证券公司又称券商,是由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证券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初设时的证券公司,或是由某一家金融机构全资设立的独资公司,或是由若干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入股形式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同时,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乃至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大多设有证券部。随着金融领域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的贯彻以及规范证券公司的发展,一方面要求证券机构彻底与其原来出资组建的金融机构脱钩,另一方面则要求非证券业金融机构所属的证券部和种种不规范的证券营业机构撤销或转让。在这一过程中,经营状况良好、实力雄厚的证券公司收购、兼并了业务量不足的证券公司。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般包括:代理证券发行业务,自营、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证券的代保管和签证,接受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证券抵押贷款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根据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可以从事证券的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综合类券商,而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经纪类券商。

【小贴士】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投资银行主要是以证券公司中的一个职能部门的形式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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