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点:是非要式、射幸、有偿、非典型双务、最大诚信合同

2020-04-0319:35:33保险合同的特点:是非要式、射幸、有偿、非典型双务、最大诚信合同已关闭评论

保险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首先具有一般经济合同共有的一些法律特征,如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履行合同应诚实信用,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只有这样所签订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保险合同毕竟是一种不同于其他经济合同的特殊经济合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我国有学者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书面形式为要件,所以认为保险合同也是要式合同,其依据的是我国2002年《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但是,在新修正的《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以书面形式为要件。并且,随着现代电子交易手段在保险活动中的使用,在书面文件签署之前,只要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那么该合同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基于上述原因,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在这里,射幸就是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在民法中,与射幸合同相对应的是交换合同,交换合同有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当事人因合同所产生的利益或损失具有等价关系,即交换合同是等价交换合同。而射幸合同则不同,在射幸合同中,当事人的付出与所得报酬不具备等价交换的特点,保险合同即属此类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风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与协商性相统一的合同

从传统意义上讲,保险合同属于附和性合同,即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保险需求的多样化,基于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的条件下,应当允许和鼓励保险客户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对相关条款进行约定,从而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故从保险合同的发展来看,保险合同兼具附和性与协商性。

(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所谓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因合同的成立而负有互相给付之义务,并取得相应利益的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是因为投保人必须缴纳保费,保险人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履行给付责任,这就是二者之间的对价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对价不是等价,不要求双方所承担的义务没有差别。

(5)保险合同是非典型双务合同

合同因当事人是否负对价给付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向对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等。如果当事人仅一方负给付义务,对方不承担相应义务的,则为单务合同,如赠予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承担一定风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承担一定的给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构成对价关系,是双务合同。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因为一方面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不确定的,即在约定时间内保险事故或约定事件的发生与否不确定,保险人承担的给付义务也不确定;另一方面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可能是投保人,也可能是被保险人,也就是说投保人履行的给付义务,将来可能得不到保险金,例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从以上意义上来说,我们只能说保险合同是非典型的双务合同。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要求当事人双方能够“重合同、守信用”。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其前提是必须建立在最大的诚信基础上,否则,保险合同就可能存在欺诈。在上一节中,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为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的首要体现就是保险合同。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和信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法》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