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就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当这些原因同时发生,不分先后,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则均为近因。如果这些原因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则保险人就必须担负赔偿或给付责任;
如果这些原因不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则保险人就无须赔偿或给付;
如果这些原因中部分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部分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则保险人只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失,不负责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失,如果损失无法分别估算,则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
第二,多个原因连续发生。
多个原因连续发生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如果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的直接后果,或合理的连续,或属于前面原因自然延长的结果时,则以前面的原因为近因,即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连串后续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或给付取决于此近因是否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若在此范围之内则应予以赔偿或给付;反之,则无须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第三,多个原因间断发生。
当发生并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多个,并且该一连串发生的原因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时,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
如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或给付责任;如果新介入的原因属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除外责任,在新原因介入之前发生的承保风险损失,保险人应予以赔偿或给付。
例如,某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下肢伤残,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
其中,心脏病突发为独立的新介入的原因,也是导致死亡的近因,在人身意外伤害险中,该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