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要素是指进行保险经济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来说,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包括:可保风险的存在、面临相同风险的众多经济单位、保险机构的存在、保险费率的合理计算、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等。
1. 可保风险
风险的存在与发展是保险产生的前提,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补偿风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特点。但是,并不是所有风险都具有可保性,保险只承保特定的风险事故,也就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发生变化,正是风险的变化推动了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
2. 众多面临相同风险的经济单位
保险是通过集合同质风险实现其分摊损失、补偿损失职能的。根据大数法则只有将众多面临同样风险的经济单位集合起来,才能比较准确地预测风险事故,实现风险在同质风险经济单位间的转移,从而降低风险处理的成本。
3. 保险机构的存在
保险机构即专业从事风险保障服务的机构,如保险公司、保险互助组织等。
4. 保险费率的合理计算
现代保险业是以精算为基础的,保险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商品,合理定价是保险得以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保险定价的第一步,合理的保险费率不但要与所转移的风险相一致,而且保险费率还与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限额有关。
5. 建立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是通过保险公司利用“蓄水池”原理建立起来的后备基金,是实现保险职能的物质基础。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有保险费、保险机构的开业资金以及投资收益等。
6. 订立保险合同
上述要素的存在仅仅使保险作为商品的供应成为现实,但是要真正实现保险的职能,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必须就保险商品的买卖达成协议。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并且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意味着保险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