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在公司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是基金公司董事会所雇用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契约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通常是基金的名义持有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如图1-2所示。
图1-2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我国对基金托管业务实行审批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是满足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资格条件包括实收资本金须超过80亿元人民币,具备必要的技术和机构设施等,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三方当事人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形成三角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资,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接受委托进行投资管理,监督基金托管人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监督基金管理人并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平行受托和互相监督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