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金依据基金会合同设立,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当事人。
一、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基金投资人的权利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类为自益权,即为基金投资人个人的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基金收益分享权、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权、基金证券的转让权,以及基金证券的赎回权等。
另一类为共益权,即为全体基金投资人的共同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当然也包含每一个基金投资人的个体利益在内,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提议权、对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对基金事务的知情权,以及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起诉权。
基金投资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具体如图1-1所示。
图1-1 基金投资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