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 System)又称进口限额制。 它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 半年或一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 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它是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绝对配额
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额数后,便不准进口。 它又有以下两种方式:
1.全球配额
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Unallocated Quotas)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 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实际进口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发放完,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由于全球配额不限定进口国别或地区,因此在配额公布后,进口商竞相争夺配额并可从任何国家或地区进口。 邻近国家或地区到货较快,比较有利;而地理较远的国家或地区就处于不利的地位。 全球配额难以贯彻国别政策,为此,有些国家就采用国别配额。
2.国别配额
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 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额度。 国别配额可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
(1)自主配额。
自主配额(Autonomous Quotas),又称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完全自主地、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 这种配额不需得到出口国家的同意。 自主配额一般是参照某国过去某年的输入实绩,按一定比例确定新的进口数量或金额。 由于各国和地区所占比重不一,所得到的配额可以不同,进口国可利用这种配额贯彻国别政策。 自主配额由进口国家自行制定,往往由于分配额度差异引起出口国家或地区的不满或报复。 因此,有些国家便采用协议配额,以缓和彼此之间的矛盾。
(2)协议配额。
协议配额(Agreement Quotas),又称双边配额(Bilateral Quotas),是由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 如果协议配额是通过双方政府的协议订立的,一般需在进口商或出口商中进行分配;如果配额是双边的民间团体达成的,应事先获得政府许可,方可执行。 协议配额是由双方协调确定的,通常不会引起出口方的反感与报复,较易执行。
一些国家为了加强绝对进口配额的作用,往往对进口配额规定得十分繁杂。例如对配额商品订得很细,有的按商品不同规格规定不同的配额,有的按价格水平差异规定不同配额,有的按原料来源的不同规定不同配额,有的按外汇管制情况规定不同配额,有的按进口商的不同规定不同配额等。
通常,绝对配额用完后,就不准进口。但有些国家由于某种特殊的需要和规定,往往另行规定额外的特殊配额或补充配额。 如进口某种半制成品加工后再出口的特殊配额; 展览会配额或博览会配额等。
(二) 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不绝对限制商品的进口总量,而是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定数量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 减税或免税的待遇,对超过此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附加税和罚款。
二、“自愿”出口配额制
“自愿"出口配额制("Voluntary"Export Quotas)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 “自愿"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自愿"出口配额制与绝对进口配额制在形式上略有不同。绝对进口配额制是由进口国家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自愿"出口配额制是由出口国家直接控制这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 但是,就进口国家来说,“自愿"出口配额像绝对进口额一样,都有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
根据WTO规则,进口配额制和“自愿”出口配额制要逐步取消。 除非因特殊情况,不得再重新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