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贸易壁垒运用规范

2020-02-1414:04:39绿色贸易壁垒运用规范已关闭评论

绿色贸易壁垒运用规范

鉴于绿色贸易壁垒正当与歧视并存的情况,为了消除不正当绿色贸易壁垒给国际贸易带来的负面影响,在GATT乌拉圭回合中,达成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该协议就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内涵、WTO成员建立和实施这些措施的前提和原则作出规定。

(一)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目的和内容

1.目的

保护成员方领土内人的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动植物病虫害传入危害; 保护成员方领土内动物的生命免受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 保护成员方领土内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传入危害; 防止外来病虫害传入成员方领土内造成危害。

2.内容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 工序和生产方法; 检测、检验、出证和审批程序; 各种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二)建立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前提

1.允许成员建立或实施这些措施建立或实施的目的是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提供适当的保护。

2.正当使用

采用和实施这些措施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多国间贸易的变相限制。

3.基于国际标准建立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医组织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范围内运作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

(三)成员方应遵循的规则

1.非歧视地实施

成员方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遵守非歧视原则。 即不能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间,包括该成员与其他成员之间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尤其是在有关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方面,应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国民待遇。

以科学为依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都以科学为依据,不能实施或停止实施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如果在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某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能是临时性的,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科学评估。

2.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为广泛协调成员方所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各成员应根据现行的国际标准制定本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如果一个成员实施或维持比现行国际标准更严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则必须有科学依据,且不能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3.同等对待出口成员

如果出口成员对出口产品所采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客观上达到了进口成员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进口成员就应接受这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并允许该种产品进口,哪怕这种措施不同于自己所采取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贸易的其他成员所采取的措施。

4.根据有害生物风险确定保护水平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指,进口方的专家在进口前对进口产品可能带入的病虫害的定居、传播、危害和经济影响,或者对进口食品、饮料、饲料中可能存在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可能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作出的科学分析报告。 该报告是进口某种产品的决策依据。

在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时,应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技术,同时还考虑有关技术和经济成本等因素。

5.接受两个概念

它们是指“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概念。 病虫害非疫区指没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并经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地区。 成员方在接受病虫害非疫区这一概念的同时,也应接受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概念。 病虫害低度流行区指检疫性病虫害发生水平低,已采取有效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并经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地区。 与病虫害非疫区一样, 病虫害低度流行区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也可以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6.保持法规的透明度

成员应确保及时公布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和法规。 除紧急情况外,成员应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有关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让出口成员的生产商,尤其是发展中成员的生产商有足够的时间调整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

7.发展中成员享有的特殊待遇

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考虑发展中成员的特殊需要;成员方同意以双边的形式,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向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援助。

(四)《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为正确运用绿色贸易壁垒和抑制不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作出了规范,但因存在以下问题, 很难从根本上杜绝不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的运用。

1.复杂性

绿色贸易壁垒涉及众多的技术法则、标准、国内政策法规和复杂的评定程序。 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达成一致的标准难度非常大,容易引起争议。

2.分辨不易

因经济发展水平阶段不一、科学技术水平存在差异、国民收入和消费偏好不同,对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所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是否合理和科学,不易分清。在这方面,发展中国家存在更大的难度。

3.超规建法

“9·11”事件后,美国于2002年颁布了《公众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应付法》,2003年颁布了《行政性扣留可疑食品法》 《食品企业注册法规》 《记录的建立和保持法》和《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制度》。 出于应对恐怖事件,一些WTO成员可以认同,但超出了WTO规则约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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