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以下三方面的基本作用:
(一)自发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的分配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每个商品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完全是由他自己决定的。 但是,市场上究竟需要什么商品、需要多少商品,个别商品生产者并不完全清楚,也不知道自己生产的商品能否在市场上卖出去,或者卖出去以后能否补偿自己的劳动耗费等。 他们往往是通过商品的价格上涨和下跌来判断社会需要什么、需要多少。 因此,商品的市场价格的涨落就成为商品生产者了解市场供求状况的晴雨表。 而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要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按照一定的比例关系分配到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中去。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资源在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是通过价值规律的调节来实现的。
商品的价格自发地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流入供不应求、价格高于价值的部门,导致这些部门生产的扩大和供给的增加,进而其价格开始下降;同时它又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退出供过于求、价格低于价值的部门,导致这些部门生产的缩小和供给的减少,进而其价格开始上涨。 价值规律就是这样作为一种在生产者背后发挥作用的自发力量,调节着社会劳动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扮演着资源配置者的角色,调节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使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之间保持一种大体平衡的关系。
正如马克思所言: “价值规律不过是作为内在规律,对单个当事人作为盲目的自然规律起作用,并且是在生产的各种偶然变动中,维持着生产的社会平衡。"但是,由于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是自发调节,而且是事后调节,因此,它必然伴随着生产比例和供求平衡的不断破坏,造成社会生产资源的巨大损失和浪费,从而使社会生产力遭到巨大破坏。
(二)刺激生产技术的改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又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例变化。
由于各个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不同,生产同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不同,但该商品仍然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价值出售,因此,在商品生产中,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生产者在竞争中就处于有利地位;反之,就处于不利地位。
正是由于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和市场竞争规律的强制作用,促使各个商品生产者不断地改进技术,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但是,商品生产者为了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保持自己在竞争中的优势, 总是千方百计地保守技术秘密,阻碍新技术的推广,从而又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促使商品生产者两极分化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由于各个商品生产者掌握的生产资料的数量与质量不同,生产技术水平高低不一,经营与管理水平存在着差异,因而生产同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不相等。 这些主客观条件不同,因而劳动生产率不同,但是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任何商品生产者的商品在市场上都必须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价值出售。
因此,那些生产条件好、劳动生产率高、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商品生产者,作为竞争中的胜利者,能够不断地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不断地发财致富;相反,那些生产条件差、劳动生产率低、个别劳动时间长期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商品生产者,就会在竞争中败下阵来,甚至被淘汰出局。 竞争的结果,使商品生产者发生两极分化。 这种两极分化,在封建社会末期导致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