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对华发动大规模反倾销指控原因

2020-02-1221:25:19外国对华发动大规模反倾销指控原因已关闭评论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国与国、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更加残酷,为了保护本国利益,一些国家近年来动辄运用反倾销措施,致使全球反倾销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而又以针对中国企业的居多。

中国企业频繁地被当做反倾销调查的对象,究其原因,大致如下:

第一、低价倾销的客观事实成为反倾销诉讼的“把柄"。 我国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但盲目跟风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大量的重复建设的市场行为。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竟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 因此,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来风。 在出口价格上,香港某刊物对我国160种出口产品的调查中发现,有120种商品价格比应有的价格低20%。 由此可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外国销售我国产品的现象的确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 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数据显示我国部分出口商的低价销售的确给进口国的国内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第二、我国出口秩序不规范。 长期以来,我国出口的大宗出口商品多是劳动密集型或技术含量低的产品,产品附加值小,受短期利益的驱动,不少企业工作重点常常不是放在如何加快新产品开发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上,而是采用竞相降价的方法,以低价抢占国际市场,扰乱了正常的外贸出口秩序。

此外,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片面强调出口创汇,各专业进出口公司及其他外贸企业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创汇指标,不得不千方百计扩大出口。 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急剧增加,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不配套,因而出现了哪个出口商品成本低、经济效益好,各方就一哄而上的局面,导致多头对外、 低价竞销,不但导致肥水外流,利润损失,而且为国外对华反倾销提供了借口。

第三、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价格低廉甚至粗制滥造;出口行业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和协调,经济结构不合理。我国主要出口工业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相对偏低。 我们所出口的中、低档产品恰恰又是欧盟成员国中一些所谓穷国生产的产品,如轻工产品,金属化工产品等,自然致使我国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受到排挤。 加上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有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采取贸易歧视的一面,但也应看到,我国外贸体制中的许多不规范行为也是导致反倾销的原因之一。

第四、市场经济地位的歧视性待遇。虽然中国已经加入WTO,但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15年内,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有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有了这条规定,国外某些企业在与“中国制造”的竞争中,一旦处于下风,便将反倾销大棒肆无忌惮地乱舞,且有了法律保护的理由。

第五、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和企业运行模式中国家控制对市场运作模式的影响问题。 199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当然,我们要实行的不是西方的市场经济,而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和西方的市场经济之间是有一定差异的。 近20年来,虽然我国在迈向市场的过程中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而由于欧、美各国的法律或者一般都有对市场经济体制和非市场经济体制的区别标准,如一国货币的自由兑换程度;劳资自由谈判工资的程度; 国家对生产资料、资源配置和所有制的控制程度等等。鉴于我国现行经济运行机制中的较多的经济运行主体属于国有或由国家控股,由此而反映出来的国家通过其所有权和调控权来直接管理或者于预企业经营的状况亦较为普遍和明显。

此外,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仍处于管制状态,一些垄断性行业的限制进入等等,反映了现行经济运行模式和一般市场经济模式之间的差异,也影响了各国对我国经济体制的运行方式主要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的客观评价。

第六、经济利益纷争使然。 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不断强大,每年的进出口总额已达5000多亿美元,强大的市场触角已然延伸到国外,并占领了部分有利市场,继而触动了一些企业既得利益的软肋,遭致竞争对手的恶目,由此而频下“黑手"也就不足为奇了。 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纺织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迅速扩大,在别人已经占领的市场上寻找商机,必然会引发冲突。

第七、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欠缺。中国产品以其低成本和大规模的生产能力,在世界市场上销路较畅,再加之国内某些企业在出口国外市场时频频使用压低产品价格等恶性竞争手段,靠"薄利多销"谋取利润,不仅严重冲击了所在国的同类产业,同时也损害了本国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大多国内企业一进入国外市场,考虑更多的是如何以最快的速度赚取外汇,而对本企业产品在该市场的长远发展思虑欠周,对所在市场关乎企业的“风吹草动”反应迟钝。 国外针对中国企业某产品进行反倾销的指控,一般来说都可从该国的媒体上看出一些蛛丝马迹,企业的驻外机构如果嗅觉灵敏,就可以及时通知国内企业采取放慢出口速度、提高出口价格等措施加以防范,尽可能降低被指控的风险。

第八、我国企业应诉不积极,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由于企业对抗的是进口国官方机构,裁决机构也属进口国行政机关,我企业自觉胜算不大,加上诉讼费用较高。 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根本不予应诉。 有关国家长期以来在反倾销裁定中采用“替代国"等歧视性做法,也使企业的应诉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相当多的企业经济实力有限,难以承担较高的应诉费用,同时缺乏反倾销的专业人才。

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给我国的外贸出口造成严重后果,如:国外反倾销管理机构依据申诉方企业提供的材料和“证据",作出对我国最为不利的裁决,使对方不战而胜,使我国企业的产品在国外市场极易遭到反倾销指控等等。 如今,尽管反抗已见起色或者说大为改观,但这也仅仅局限于一批领头企业。再者,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能力与国际相比还有非常大的差距,例如,中国企业的应诉文件内容基本都是国外律师准备的,可见中国目前还极缺乏这方面的人才。

外国之所以对华发动大规模反倾销浪潮,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外因上,主要起因于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强化,以及外国对华实施歧视性政策; 在内因上,与我国出口秩序不规范、企业应诉积极性低等因素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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