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风险的表外业务亦称中间业务,也有称为收费业务,或非利息收入业务,指商业银行以中间人的身份,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金,替客户承办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一)转账结算类业务
银行结算业务即转账结算业务,简称结算,也叫支付结算,是以信用收付代替现金收付的业务。是指通过银行账户资金转移所实现收付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经济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
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合理组织结算和准确、及时、安全办理结算,加强结算管理,保障结算活动正常进行。办理结算的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目前的结算办法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和异地托收承付以及信用卡等方式。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客户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 由银行签发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用于支取现金,公司客户只能用于转账结算。
银行汇票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银行汇票经收款人背书以后可以转让,进入市场流通。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所谓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愿意负担起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的行为。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 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到期后,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不支付现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日内。
3.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银行向客户收妥款项后签发给在同城范围内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面值分别为1 000 元、5 000 元、10 000元、50 000 元。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可以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只适用于个人,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予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期最长不得超过2 个月。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一律记名,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 年6 月25 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业务有信汇、电汇两种方式,都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不管款多款少都可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在当前银行业务电子化的情况下,大笔资金都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处理。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后者则是以电报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
委托收款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7.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销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验单或验货后,向银行承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 000 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 000 元。
8.信用卡
信用卡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由银行凭以发行的一种赋予信用的证书(参见银行卡业务)。
9.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业务。商业银行开办的主要是商品信用证。它是银行应客户的要求,按其所指定的条件开给销货单位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二)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等。
借记卡(通常称为储蓄卡)是集存款、取款、转账、消费理财于一体的银行卡。既可以通存通取、支付结算、存款,还兼备电话银行、代收代付的功能。消费或提款时资金直接从储蓄账户划出,不能透支,卡内的金额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
准贷记卡是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准贷记卡中存入的资金是有利息的,利率按照央行规定的活期利率执行。
贷记卡(通常称为信用卡)的最大亮点是透支消费,有一定的申办条件,透支余额的大小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个人资信情况而确定。信用卡主要用来消费和提现,除此之外,许多银行针对特定人群推出了个性信用卡,如招商银行的瑞丽联名信用卡,持卡人开通信用卡就可成为瑞丽俱乐部的会员,享受会员优惠。
按照发卡机构,银行卡还可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境内卡是由境内商业银行发行的,既可以在境内使用,也可以在境外使用的银行卡。境外卡是由境外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或外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可以在境内使用的银行卡。
按发行对象,银行卡可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指发卡银行向个人发行的银行卡,单位卡指发卡银行向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签发的,并由法人授权特定人使用的银行卡。
按账户币种,银行卡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多)币种卡。人民币卡指存款、信用额度均为人民币,并且应当以人民币偿还的银行卡。外币卡指存款、信用额度均为外币,并且应当以外币偿还的银行卡。双(多)币种卡指存款、信用额度同时有人民币和外币两个(或以上)账户的银行卡。
(三)代理类中间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代收业务是银行根据各种凭证,以客户的名义代替客户收取款项的业务。
代付业务为企事业单位代发工资、代发社会保险金等代客买卖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贵重金属和外汇业务等,其中最主要的是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的业务。
商业银行既可代理公司证券的发行、托管、过户、还本付息、分红等,也可代理发行政府公债,并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由于发行额大,这种收入相当可观。
(四)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个人、机构或政府的委托,代为管理、运用和处理所托管的资金或财产并为受益人谋利的活动。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商业银行不允许从事信托业务(参见第七章信托业务)。
(五)咨询调查等金融服务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包括公司财务顾问、企业资信调查、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投资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国际经济信息咨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