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网等电子信息系统的兴起,使信息服务的创新陷入了困境。信息经济引起了效率生产和新知识分配之间的矛盾。
《孙子·谋攻篇》中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意思是说,在军事纷争中,既了解敌人,又了解自己,百战都不会有危险。我们所熟悉的这条兵法中蕴涵了关于信息经学的内容:信息是决定成功的重要筹码之一。
信息产品
信息经济学所包含的研究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如信息的经济作用、信息的价值和成本、信息产品价格和数量的确定等。根据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书中所涉及的内容,我们主要分析其中一项内容:信息产品。
信息是与一般产品有本质区别的商品。因为信息的生产成本高,而再生产成本却极低,信息市场常常会遭受到惨重的失败。比如,微软公司花费了几年的时间和近10亿美元开发了Windows 95操作系统;而在美国可能只花5美元就能买到一张盗版光盘,即使是购买正版也不过100美元。在很多出版、医药、娱乐以及其他信息含量高的商品领域也是这种情况。在很多领域,产品的开发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而一旦开发成果被公布于众,它就可以毫无成本地被其他人进行再生产和使用。
爱德温·曼斯菲尔德等人的研究表明,发明的社会收益大约是发明者或开发公司可得到报酬的3倍。我们将发明者或开发公司不能占有其发明的全部货币价值的情况称为不可划拨性。
研究成果的不可划拨性和巨大的社会效益导致政府会对创新和开发的基础性研究给予特殊的激励措施,如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专利权是由政府授权在有限的时间内,发明者可以对其成果具有垄断的使用权。政府采用这样的措施提高划拨程度,从而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
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系统成本的不断降低,一方面人们可以无偿地使用多数信息,如数据库、经济学教科书、电影等,因为这是有效率的;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零回报必将打击人们创新的积极性,从而减少信息产品的供给。这就使得信息服务的有效定价陷入了两难困境。
信息经济学
信息产品与一般产品有着本质的区别,信息技术发明产品的社会收益竟可达发明者或开发公司的3倍,如此的正外部性,势必要求政府对其进行补贴或保护,专利权正由此而来。
知识产权的保护,使类似信息产品等具有不可划拨性的产品的研发利益有了法律保障,从而提高了社会创新的积极性。据说,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是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制定的。图为威尼斯的象征——圣马可的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