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者是期货市场的主体, 他们具有套期保值或投机盈利的需求, 这也就促进了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尽管每个期货交易者都希望直接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 但是由于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性, 期货交易所制定了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 非会员不得入场进行交易, 于是期货交易就产生了严格的会员交易制度与吸引更多交易者、扩大市场规模之间的矛盾, 作为期货中介机构的期货公司便应运而生了。
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 期货交易的最终结果由客户自己承担。
期货公司是期货交易者与期货交易市场之间的桥梁 , 在期货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 按照客户指令进行期货交易, 拓展了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范围, 扩大了期货市场的规模, 并节约期货交易成本, 提高期货交易效率, 进而增强期货市场竞争的充分性, 有助于权威、有效的期货价格的形成。
期货公司有专门从事信息收集和行情分析的人员, 他们为客户提供详细、专业的咨询服务, 有助于提高客户交易的决策效率和决策的准确性。
期货公司拥有严密的风险控制制度,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客户的交易风险, 实现期货交易风险在各环节的分散承担。
一、我国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中的地位
期货市场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所、期货公司以及期货交易者四个部分, 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1.桥梁和纽带作用
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中充当交易中介, 具有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期货交易所实行严格的会员制度, 非会员不得入内交易, 而期货公司一般都是某个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同时期货公司又能够为交易者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因此, 期货公司作为媒介, 连接了期货交易所和交易者, 如果没有这个中间层次, 期货交易活动将会中断。
同时,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 期货公司能够将期货市场的影响辐射到全社会, 进而促进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
2.风险控制作用
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风险控制中发挥核心作用。期货市场存在的风险包括期货交易所风险、期货公司风险、客户风险, 而这三种风险集中表现为期货公司的风险。如果期货公司实现无风险经营, 那么期货交易所就不会产生风险。
期货交易所的风险通常是由会员公司穿仓造成的。如果没有期货公司作为承担风险的中间环节, 而由每个客户自行入市交易, 根据一般规律, 会有部分客户穿仓而缺乏支付能力, 那么最终期货交易所就会面临损失。客户穿仓既是客户的风险也是期货公司的风险。如果期货公司指导客户进行理性操作, 坚决贯彻追加保证金和强制平仓等制度规定, 其不但能够规避风险, 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交易所的风险, 减少客户风险。
二、我国期货公司在金融市场中的定位
我国期货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业, 是以商品和金融市场为中心, 在金融市场中发挥定价、分配和管理风险等功能的金融中介, 对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期货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规避风险是期货市场最重要的作用, 期货公司能够为企业经营提供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工具。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都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而期货的本质功能就是为了规避商品市场或金融市场因各种原因所造成的资产价格波动风险。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国对国际重要原材料产生了巨大的保值需求, 期货市场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发重要。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 期货公司具有专业化的经营模式, 在风险管理方面更具优势。
期货公司是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期货公司与银行、证券公司合作, 有利于丰富金融市场的产品, 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近几年, 一些企业对于风险的转嫁, 增加了银行追还贷款的风险。因此, 在一些物资依赖型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时, 期货公司可以和银行合作, 敦促企业套期保值, 使企业的采购销售流程和银行的存贷业务流程通过期货市场引入规避风险机制, 提升企业和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三、期货中介机构
期货中介机构是指为期货投资者提供服务, 连接期货投资者和期货交易所及结算机构, 在期货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组织机构。
我国国内的期货中介机构目前主要有三种, 包括期货公司、介绍经纪人和期货居间人。
1.介绍经纪人
介绍经纪人 ( Introducing Broker, 简称IB) 业务, 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 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证券公司被称为介绍经纪人, 即IB。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 并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参与期货交易的服务。作为回报, 期货公司会向证券公司提供相应的报酬。
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 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应当提供及禁止提供的服务如下。
2.期货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又称客户经理, 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 接受期货公司委托, 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居间人与期货公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居间人不得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而且, 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居间人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 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者中介服务。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劳动, 有按照合同从期货公司获得报酬的权利。
此外, 根据《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的规定, 期货居间人应该遵守以下服务准则。
期货居间人的产生是期货市场发展的结果。一方面, 期货市场具有专业性及高风险性, 这使得大量具有进入期货市场交易需求的投资者未能投身其中, 因此, 需要有专业的人士对投资者进行指导; 另一方面, 多数期货公司的规模有限, 没有能力承担高昂的市场开发运营成本, 于是需要有一支外部市场开发队伍。期货市场以及期货公司双方的共同需求促使期货居间人这一群体的产生。
期货居间人的存在丰富了期货市场的投资服务体系, 使得期货市场中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得到了缓解。在期货公司运作中, 使用期货居间人进行客户开发占有很大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