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霸权:穆迪和标准普尔的特殊地位

2019-12-2215:39:12美国金融霸权:穆迪和标准普尔的特殊地位已关闭评论

根据美国现有法律,三大顶级信用评级机构享受的是独一无二的地位。 它们被政府的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可,是全国通用的统计评级机构。 今天美国一共只有四家信用评级机构,第四家要小得多, 是加拿大的企业。 前三家评级机构对全世界的信用评级业务拥有事实上的垄断。

美国有关评级机构的唯一法律《2006年信贷机构改革法》,这是一只“没有牙”的老虎,是在安然公司破产之后通过的; 安然公司宣布破产前四天还得到过一个“投资级” 的评级,震惊的公众要求对评级机构进行详细审查;可是《2006年信贷机构改革法》对标准普尔、 穆迪和惠誉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毫无威胁。

欧洲联盟对安然公司和意大利帕玛拉特公司的欺诈事件也作出过反应,要求调查给帕玛拉特评级的美国评级机构是否有利益勾结、评级方法的透明程度(其实完全不透明)以及是否有竞争性。

经过了几年的“研究” ,加上参与证券化游戏的欧盟大银行很可能的幕后活动,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宣布,它要做的事情只是“继续审查”(原文如此)这些信用评级机构。 没有竞争对手的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在欧洲评级行业说话也是算数的。

根据美国的法律,评级机构不用承担“错评”的赔偿责任,尽管全世界的投资者在验证信用资质的时候, 尤其验证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资质时,往往只依赖穆迪和标准普尔的评级。 《2006年信贷机构改革法》完全不涉及评级机构的赔偿责任;因此这部有关评级机构的唯一法律是毫无价值的一纸空文。

正如冯·施威尼茨所说:“《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5条款可能是起诉资本市场欺诈行为最重要的依据。

这条法规的内容是“任何人·····对具体事实做不真实的陈述是非法的” 。 这话听起来有点具体了,但是最高法院不这样看一在2005年杜拉制药厂案件的裁决中,最高法院确认“评级” 不是“对具体事实的陈述”,不属于第10B-5条款所规定的范围。 穆迪、 标准普尔或惠誉的评级“只是一个看法”它们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

穆迪和标准普尔可以把安然、 帕玛拉特或次级证券说得天花乱坠, 想怎么说都是它们的自由。 “这不是一个自由的国家吗?每个人不是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吗? ”

美国的法院一次又一次地裁决金融市场“有效”,说市场能发现公司或证券的不端行为,并且最终给它们打分一“定价”; 不要去为评级机构焦虑·····

这显然就是格林斯潘在不断反对对新兴的资产证券化革命实施任何管制的时候,满脑子里想象的那种“自律”行为。

证券化革命得到了 “非礼勿视”的美国政府的政策“背书”:

“对金融托拉斯有利就是对国家有利。 ”通用汽车公司总裁查尔斯·E.威尔逊在20世纪50年代是这样说的: “对通用汽车有利就是对美国有利。 ” 荒谬变成了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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