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创建与坎坷(1949年-1978年)

2019-12-1908:41:30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创建与坎坷(1949年-1978年)已关闭评论

新中国保险事业的筹备

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主席、朱德总司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其中第三条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 铁路····均由人民政府接管······所有在官僚资本企业中供职的人员,在人民政府接管以前,均须照旧供职,并负责保护资财、机器、图表、账册、档案等,听候清点和接管·····凡愿继续服务者,在人民政府接管后,准予量才录用,不使流离失所。”

按照党中央的政策方针,在地方党委和军事管制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对官僚资本保险公司的接管清理开始了。政策规定,凡企业股份中官僚资本占50%以上或虽未超过50%,但其行政实权在官僚资本控制之下的保险公司应予接管。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翌日即成立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陈毅担任上海军管会主任和上海市市长。当时负责对官僚资本保险进行接管或监理的组织叫“金融保险组” ,保险组根据党的政策和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确定的“依照系统、原封不动、从上而下、整套接收”方针,自5月30日起分别进驻被接管和监管单位。 当时上海市被接管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有24家。

由于新中国成立前的官僚资本机构,如中国银行、中央信托局、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以及附属于这些机构的保险总公司、总管理处、事务所等都集中于上海,因此上海成为接管工作的重点,其他城市如天津、北平、武汉、广州等地接管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多为分支机构,属报账单位或代理处性质,除档案资料和从业人员外,接管的资产很少。

中国产物保险公司的复业为筹建全国性保险公司创造了条件。 该公司是由中国银行拨资,于1931年11月1日在上海成立的。1944年10月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将其改组为中国产物保险公司。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后,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在被中央政府接管期间一度停业,后经军管会金融处批准复业。 该公司创办较早、人才荟萃、经营稳健,在国内主要城市均设有分支公司,海外也有多处机构,有较好的业务发展条件与基础。 令其复业,有利于及早恢复办理国营企业财产和贸易货物运输险业务。

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于1949年6月20日在上海复业,至10月,其在华东地区复业的机构还有杭州、 南京、南通、青岛、芜湖、扬州、济南等分支公司,合计毛保费1.6亿元。 这对恢复华东地区经济和保障上海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天津、北平、 武汉等地的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分公司已经相继在1949年上半年被接管。

上海接管清理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工作于1949年10月23日基本结束。在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中,除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中国航联保险公司恢复营业外,其余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对未到期火灾保险单一律办理退保手续, 终止保险责任。 对人寿保险金的清理,因涉及新中国成立前货币多次贬值,而与银行存款清偿一样,需要草拟有关清偿办法草案,上报审批。 随着各地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逐步清理与被接管,筹建全国性保险公司的条件渐趋成熟。

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二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财经委员会(简称“中财委” ),统领全国财经工作。1949年7月,陈云和薄一波被分别任命为中财委主任和副主任,他们把保险业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一环,积极推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筹建工作。

1949年8月,上海召开了财经会议,会议由陈云同志主持。 参会人员为华东、华北华中东北、西北5个地区财政、 金融、保险、贸易部门的领导干部。会上,金融小组分析了保险业当时的状况,并一致认为: 对全国保险业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在现有基础上筹设一个全国性保险公司的条件已经成熟。 同时,为了开展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外汇保险,会议还决定以原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为基础专设中国保险公司。 前者由华东区行负责整顿改组,后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筹备.

9 月 17 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备文呈请核准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3天后,中财委就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事报请中共中央批示。 很快,刘少奇在中财委呈报的报告中作了批示, 同意成立保险公司,并要求具体组织事宜与苏联专家商讨,听取他们的建议.

1949年9月25日至10月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的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期间,薄一波亲笔函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南汉宸: “中央同意搞保险公司", 与会代表受到极大的鼓舞。

此次会议确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下的国家金融机构的一部分, 属于国营企业. 工作的基本方 针是为生产服务。 主要任务有三项:保障生产安全, 扶助贸易发展, 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提高劳动人民的福利;保护国家财产。

在开办险种方面,首先从火险、运输险、兵险做起,然后再试办团体意外险、旅客险和人身保险,也要试办折实保险和农业保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示,会议明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领导关系原则上垂直领导,可以实行总公司和各地人民银行双重领导。 此外,这次会议经过讨论,通过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例(草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规程(草案)》等文件。第一次全国保险会议的召开,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组建工作,为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会议结束后,以原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北京)为基础,建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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