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属于分配范畴
首先,信用对于流通而言具有独立的特殊的意义。流通反映着价值与使用价值对等的运动,信用则反映价值单方面转移,并改变价值量的再分配。在商品赊销的情况下,实际上是把商品买卖过程和借贷过程结合在一起,容易将信用混为流通范畴。如果我们将金融中介加入,借贷关系就明显了。卖方把销货收入存入银行,成为银行的债权人,买方从银行取得贷款,成为银行的债务人,这时可以清楚地看到,信用关系完全独立于商品流通之外了。
其次,信用利用资金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整个社会资金的量重新组合,实现资金的临时再分配,从而改变了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原占有的比例关系。
再次,信用通过流通提供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实际上为借款人提供了占有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权利。
(二)信用分配是不同于企业分配和财政分配的一种调剂性分配
社会产品分配有三个主要层次:
首先是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在企业内进行初次分配。生产资料耗费的补偿和职工个人的工资支付作为成本转移,企业利润则分配为上交财政的税收、支付银行的利息以及企业内部再分配的资金。
其次是财政将税收集中起来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形成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
再次是银行在企业初次分配和财政再分配的基础上进行信用再分配。
信用的分配与企业分配、财政分配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企业分配和财政分配属于对社会产品无偿性的分配;信用分配是在上述两种分配基础上在社会范围内的有偿性的再分配,具有调剂性质。
第二,通过信用分配可以改变原来资金的用途,把原来属于消费基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居民个人收入等转化为积累基金,投入生产和流通。
第三,信用除了主要对再生产过程中的闲置资金进行调剂性再分配外,还可直接参与积累基金的分配。如对银行的自有资金、财政增拨的信贷基金和财政资金通过信用方式进行分配等。
由于信用分配与企业分配、财政分配相比具有上述特点,因此信用分配可促使全社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并影响整个社会再生产的规模、结构和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