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
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决定对同业拆借的供应或需求。
商业银行是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成员,它既可以作为主要的资金供给者,也可以作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决定商业银行对资金是供给还是需求的因素是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超额准备金的含义是商业银行对存款负债所持有的现金储备(库存现金与中央银行存款)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所需数额的部分。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以及中央银行制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于商业银行的现金准备数额都会产生影响。当商业银行的现金储备不足以缴付法定存款准备金,或者超额准备金不足以应付流动性需要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借入短期资金,以弥补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不足和补充必要的超额准备;反之,若商业银行存在过多的超额准备金,则可以通过在同业拆借市场贷出多余的资金,获得一定的收益。除此之外,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放贷资金规模,也会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借入资金,充当资金的需求者。拆借市场的存在对于商业银行保持良好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经营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有着重要作用。
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互助储蓄银行、储蓄贷款银行等。这些机构在同业拆借市场里同样既是短期资金的需求者,也是短期资金的供应者,决定因素在于这些机构自身资金的状况。短期资金不足时,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借入资金;短期资金盈余时,则可以贷出资金。由于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差异,它们对资金的需求在方向和时间上也有所不同,同业拆借市场的存在不仅增强了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横向联系,有助于它们完善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也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
交易中介机构是同业拆借市场重要的参与者。它们通过给拆借交易的双方充当媒介,获得一定的手续费收益。交易中介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从事拆借市场及其他货币市场子市场中介业务的专业经纪商;另一类则是非专门从事拆借市场中介业务的兼营机构,多由大的商业银行担当。
(二)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对象
同业拆借市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借贷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的准备金余额,用以调剂准备金头寸的市场。一般来说,任何银行可用于贷款和投资的资金数额只能小于或等于负债额减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然而,在银行的实际经营活动中,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是经常化的和不确定的,银行时时保持在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上的余额恰好等于法定准备金余额是不可能的。如果准备金存款账户上的余额大于法定准备金余额,即拥有超额准备金,那么就意味着银行有资金闲置,也就产生了相应的利息收入的损失;如果银行在准备金存款账户上的余额等于或小于法定准备金余额,在出现有利的投资机会而银行又无法筹集到所需资金时,银行就只有放弃投资机会或出售资产,以收回贷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有多余准备金的银行和存在准备金缺口的银行之间可以进行准备金的借贷。这种准备金余额的买卖活动就构成了传统的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随着市场的发展,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也开始呈现多样化的格局,交易对象不仅仅限于商业银行的准备金,还包括商业银行相互间的存款以及证券交易商和政府拥有的活期存款。拆借的目的除满足准备金要求外,还包括轧平票据交换的差额,解决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要求等。这些的交易过程都是相同的。
(三)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方式
同业拆借的交易方式有直接拆借和间接拆借两种。直接拆借是交易双方直接询价、协商成交;间接拆借是通过经纪人进行交易。直接交易大多发生在大银行之间或代理行之间。大银行一般是拆入方,小银行一般为拆出方。大银行之间业务联系密切、市场信誉好,直接拆借可免除经纪人费用,降低交易成本。小银行一般拆出的资金数额较小,不易找到交易对手,可以委托大一些的银行作为代理行。
在市场规模巨大、没有稳定交易关系的情况下,需要借助经纪人完成交易。一些大银行将它们从中小代理行拆入的资金通过经纪人拆出去,外国银行一般也通过经纪人参与拆借交易。通过经纪人交易虽然要支付佣金,但可以节省寻找合适交易对手的时间和费用,交易的速度更快、更安全、效率更高。有时大银行还可以利用不同经纪人所报利率的差异,进行套利活动。交易完成后,经纪人按照交易量收取佣金。通过经纪人进行的同业拆借金额往往较大。同业拆借的经纪人一般是专门的经纪公司,美国称为联邦基金经纪人,英国称为货币经纪商,日本称为短期资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