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2020-04-0319:54:20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已关闭评论

所谓合同的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没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就无从谈起。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保险人进行保险估价和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保险标的的名称、质地、价值、使用性质、所在地点、与投保人的关系,都是保单中必须明确载明的重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这是由保险的性质所决定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障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弥补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利益。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并不能保证保险标的不发生风险事故,而是为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不是恢复原有的保险标的。

因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即保险合同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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