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造成损失并非单一原因所致,可能是由于共同的或连续的多种原因所致,而且其因果关系也存在连续和中断等情况,这就使得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和除外风险二者往往相互交错。
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责任是与保险事故直接联系的,因此确定保险事故或约定事件的发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定保险事故与发生原因之间的关系,从而明确保险责任,近代保险业界及学界确定了保险近因原则。
这一原则最早在英国海上保险中确立起来。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对于近因的确定,则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在时间和空间上,近因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例如,打雷击倒了大树,大树压倒了旁边的一间房屋,房屋倒塌导致屋内的财物受损这样的一个风险事故,屋内财物受损的近因不是房屋倒塌而是雷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