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构成要素。
1.债权债务关系双方
任何信用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至少两方当事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人为授信人,债务人为受信人。 债务是将来偿还价值的义务,债权则是将来收回价值的权利。 债权和债务是构成信用关系这一经济现象的第一要素。 离开了债权债务关系,就无所谓信用了。
2.一定的时间间隔
信用关系不是买卖关系,买卖关系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不存在时间间隔。 而信用关系则是一方提供一定的价值物或价值符号,另一方只能在一定的时期内归还价值物或价值符号,并加付一定的利息。
因此,信用是价值在不同时间的相向运动。
价值转移的时间间隔是构成货币单方面让渡与还本付息的基本条件,若无授受信用在时间上的配合,信用活动就难以正常进行。
3.信用工具
无信用工具即无凭证。 口头协议尽管有简便、灵活的特点;但容易引起争端,安全性较差,难以维护债权人应有的权利。 因此,信用关系应以正式的书面凭证(即信用工具)为依据。
此外,信用工具还可以在市场上转让,有较大的流通范围,有利于扩大信用规模, 促进信用经济的发展。